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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的概念及分類
1.建設工程合同的概念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是一種諾成合同,合同訂立生效后雙方應當嚴格履行。建設工程合同也是一種雙務、有償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都有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義務。
2.建設工程合同的特征
(1)合同主體的嚴格性。建設工程合同主體一般只能是法人。發包人一般只能是經過批準進行工程項目建設的法人,承包人必須具備法人資格,而且應當具備相應的從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資質。
(2)合同標的的特殊性。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是各類建筑產品,建筑產品是不動產,不能移動,決定了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都是特殊的,相互間具有不可替代性。建筑產品是單體性生產,這也決定了建設工程合同標的的特殊性。
(3)合同履行期限的長期性。建設工程由于結構復雜、體積大、建筑材料類型多、工作量大,與一般工業產品的生產相比合同履行期限較長。決定了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期限具有長期性。
(4)計劃和程序的嚴格性。國家對建設工程有嚴格的管理制度。
3.建設工程合同的種類
建設工程合同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類
(1)從承發包的不同范圍和數量,
可以將建設工程合同分為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合同。
(2)從完成承包的內容來劃分,建設工程合同可以分為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三類。
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
我國《合同法》對合同形式確立了以不要式為主的原則,即茬一般情況下對合同形式采用書面形式還是口頭形式沒有限制。但是《合同法》要求,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發包人與總承包人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是總承包合同,一般包括從工程立項到交付使用的工程建設全過程,具體應包括: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設備采購、施工管理、試車考核(或交付使用)等內容。
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還有一些別的表現形式,如:設計一施工的總承包,投資一設計一施工的總承包等,
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與其他合同一樣,也需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在一般情況下,建設工程合同都應當通過招標投標確定承包人。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是要約邀請,投標行為是要約,招標人發出的中標通知書則是合同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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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