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公路造價師課程全面的了解公路造價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小編特整理編輯了2011年公路造價師考試中公路工程造價確定與控制輔導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二、工程定額計價方法的性質及工程定額計價方法的改革
(一)工程定額計價的性質
我國建筑產品價格市場化經歷了“國家定價-國家指導價-國家調控價”三個階段。定額計價是以概預算定額、各種費用定額為基礎依據,按照規定的計算程序確定工程造價的特殊計價方法。因此,利用工程建設定額計算工程造價就價格形成而言,介于國家指導價和國家調控價之間。
1、第一階段,國家定價階段
主要特征是:
(1)這種“價格”分為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費用簽證和竣工結算。
(2)這種“價格”屬于國家定價的價格形式,國家是這一價格形式的決策主體。
2.第二階段,國家指導價階段
其價格形成的特征是:
(1)計劃控制性。作為評標基礎的標底價格要按照國家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規定的定額和有關取費標準制定,標底價格的最高數額受到國家批準的工程概算控制。
(2)國家指導性。國家工程招標管理部門對標底的價格進行審查,管理部門組成的監督小組直接監督、指導大中型工程招標、投標、評標和決標過程。
(3)競爭性。投標單位可以根據本企業的條件和經營狀況確定投標報價,并以價格作為競爭承包工程手段。招標單位可以在標底價格的基礎上,擇優確定中標單位和工程中標價格。
3.第三階段,國家調控價階段
國家調控招標投標價格形成特征如下:
(1)自發形成。應由工程承發包雙方根據工程自身的物質勞動消耗、供求狀況等協商議定,不受國家計劃調控。
(2)自發波動。隨著工程市場供求關系的不斷變化,工程價格經常處于上升或者下降的波動之中。
(3)自發調節。通過價格的波動,自發調節著建筑產品的品種和數量,以保持工程投資與工程生產能力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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