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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變更的原因分析和控制措施
1、序言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規模大、工期長、技術復雜、涉及面廣,由于主客觀的原因,在施工中必然會出現工程變更。工程變更可能導致工程建設費用的增加或工期的延長,在業主和承包商之間出現索賠和反索賠。
國際咨詢工程師協會編寫的FIDIC條款第51條中,對工程變更的范圍規定為:1)增加或減少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程的數量;2)取消任何上述工程;3)改變任何上述工程的性質、質量及種類;4)改變任何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5)完成本工程竣工所必要的任何種類的附加工作;6)改變本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的任何規定順序或時間安排。
我國《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JTJ077-95)第7.11條中,對工程變更作出如下規定:1)任何工程的形式、質量、數量和內容上的變動,必須由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變更令,并由監理工程師監督承包人實施。2)監理工程師認為有必要根據合同有關規定變更工程時,應經業主同意。3)業主提出變更時,監理工程師應根據合同有關規定辦理。4)承包人要求變更時,監理工程師必須審查,必要時報業主同意后按合同有關規定辦理。5)監理工程師應就頒布工程變更令而引起的費用增減,與業主和承包人進行協商,確定變更費用。本文結合廣州東南西環南高速公路的建設實踐,對公路工程變更的原因進行分類分析,并提出控制變更的幾點建議。
2、原因分析
參與公路工程建設、或同本工程建設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業主、設計單位、施工承包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等第三方)主觀意愿的變化,工作能力的局限,工作認真的程度,協作水平,工程所在地區的自然和社會經濟條件的復雜程度和變化,都可能引起公路工程變更。筆者將公路工程變更的原因分為:業主原因;設計單位原因;施工承包單位原因;工程監理單位原因;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等第三方原因;自然和社會經濟條件的變化六個大類。
業主引起的公路工程變更包括:1)業主同施工承包單位簽訂的合同可存在不完善之處,如在劃分標段時,相鄰標段之間出現“三不管”項目,由此引起工程變更;2)業主改變本工程結構物的型式、標高、基線、位置、尺寸、強度等;3)業主改變本工程施工技術方案,該方案在工程招投標時曾經得到監理工程師的批準;4)業主增加或減少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程項目的數量,或者取消任何上述項目;5)業主改變原合同中材料的供應,如增加或減少合同中甲方供應材料或指定品牌材料的種類和數量;6)業主改變在工程招投標承諾實現的工程施工條件:如“三通一平”的條件、本工程緊前項目的完成情況等;7)業主改變本工程的原合同工期,如要求將工期提前,導致施工單位投入更多的人力或物力。
設計單位引起的公路工程變更包括:1)設計單位在初步設計時未能充分考慮本地區的城市道路網或公路網規劃,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環境保護、供電、供水、通訊、航道、水利等)的要求而引起的工程變更,主要表現在路線線型的調整、橋梁和涵道的增減、結構型式和尺寸的改變等于);2)設計人員的錯誤或疏漏所引起的工程變更。由于設計單位,業主和設計監理通常只重視主體施工圖的審查,所以此類變更多發生在主體結構物的某個細部,或附屬工程中。對于邊設計邊施工的公路工程,發生這類變更的可能性更大;3)各設計單位、設計人員之間配合的不協調,或公路工程附屬設施設計同主體設計的不同步引起的工程變更。
施工承包單位引起的公路工程變更包括:1)施工承包單位為了其施工上的方便,或因縮短工期,或為減少投入等原因,提出對其有利,且更加經濟、合理、優化的設計;2)施工承包單位改變合同指定材料的類型或供給方。出于上述同類原因,使用其它種類、型號、品牌的原材料,或將甲方供料改為非甲方供料;3)承包方變更投標時業主和監理工程師已批準的施工方案;4)相關項目承包商無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本工程承包商提出補救措施的變更;上述1)至4)項變更,都必須征得業主和監理工程師的同意。5)承包商無法按合同工期完工,工程竣工日期拖后,或者是監理工程師根據合同條款,終止全部或部分施工合同項目,改由其它施工單位完成;6)由于承包商技術和管理方面的失誤引起的工程變更。
工程監理單位引起的公路工程變更包括:1)監理工程師針對現場的實際情況,以合同和技術規范為依據,進一步完善原設計的局部小修改;2)監理工程師為了協調相鄰標段承包商的運作,或者為了協調本工程承包商與地方有關部門、單位的生產關系所引起的工程變更;3)監理工程師工作上的失誤和協調能力的欠缺所引起的工程變更。
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等第三方引起的公路工程變更包括:1)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從項目報建、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到施工實施。由于各種原因,項目在申報批復過程中,多多少少存在一些問題,這些問題起初往往被忽視,直到工程全面實施的施工階段,才得以徹底暴露,引起工程變更;2)政府和職能部門,在本工程實施的過程中,可能根據國家新的法規、政策的變化,對項目提出新的要求,由此產生工程變更。
自然和社會經濟條件的變化引起的公路工程變更包括:1)地質條件的變化引起的工程變更,特別是軟基處理、橋梁樁基的變更;2)氣候、自然災害等引起的工程變更;3)社會經濟條件變化引起的變更。
需要指出的是,并非上述工程變更都會導致工程建設費用的增加或工期的延長,在業主和承包商之間出現索賠和反索賠。
3、實例分析
廣州東南西環高速公路是廣州戰略性重點工程之一,全長約38公里。主要工程包括跨珠江特大橋兩座,大橋六座,互通立交九座。采用雙向六車道設計,其中路基段全寬33.5米,橋梁段32.5米,主線設計速度為100公里/小時,該工程分三段進行:1)東南環段,全長18公里,已于1999年2月建成通車;2)西南環段,全長22公里,即將完工;3)丫吉沙特大橋,全長1084米,主跨為360米自錨平衡式鋼管混凝土拱橋,采用轉達體施工,轉動重量達1.3萬噸,目前正在施工。本工程由廣州穗高工程監理有限公司負責監理。
上述六大類工程變更,在廣州東南西環高速公司工程(丫吉沙特大橋除外)施工中都曾發生,從數量上看,最多的是地質條件變化引起的工程變更,其次是設計類型的變更;從變更的金額看,比例最大的也是地質條件變化引起的工程變更,約占變更總金額的50%以上,其次是設計單位在初步設計時未能充分考慮本地區的城市道路網或公路網規劃、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要求而引起的工程變更,約占變更總金額的20%,其它類型的變更約占30%。
4、控制工程變更的措施
根據上述分析,控制工程變更的有效措施,關鍵在于抓好工程建設的每個環節,特別是工程前期的設計和報建工作,并加強有關人員的協作精神和工作能力。具體包括:1)提高有關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工作認真程度,減少工作失誤;2)業主、設計和施工部門應完善工作的報批手續,加強同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環境保護、供電、通訊、航道、水利等)的聯系;3)設計單位應加強各部門人員的協作,實行多方案優化設計,切實做好工程設計的審查。深入全面地收集工程沿線的地質資料,進行科學的分析,對于樁(臺)、涵道基礎,軟(凍)土路基,應盡量勘察調查清楚,力求準確;4)施工單位在投標時應詳細了解工程現場情況,熟悉設計圖紙,做好工程施工方案的優化設計,施工期間應采取各種有效措施,保證工程按期按質完成;5)工程招標投標工作、施工合同應逐步規范化、標準化,做好工程數量的審核;6)監理工程師、業主應加強項目前期的設計監理工作和施工時現場的協調工作,并主動創造條件。促使各項目能夠按計劃、高質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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