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應考者在考試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和考場紀律。有下列違規行為的分別給予相應處罰:
(一)替考行為。由監考人員勒令替考者退場,取消應考者本次考試資格,三年內不得報考。經舉報查實的,取消應考者本次考試成績,三年內不得報考,并取消其通過考試獲得的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
(二)考試作弊。由監考人員當場沒收作弊工具和考卷,勒令應考者退場,取消其該科目考試成績;經舉報查實的,取消應考者作弊科目的考試成績,已考取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的,取消其資格。
(三)其他違反考場紀律的行為。監考人員當場予以制止,情節嚴重的由監考人員沒收考卷。
第二十八條以報考材料弄虛作假、非法獲得試題等手段獲得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的,取消其已取得的監理執業資格,自處罰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報考。
第二十九條經查實報考材料虛假的,追究報考者所在單位或檔案管理部門審核工作責任。
第三十條報考資格審查人須嚴格履行工作職責。審查把關不嚴、造成不良影響的,按有關規定追究審查人工作責任。
第三十一條監考人員須嚴格執行考試紀律,認真履行監考職責。違反監考規定、隱情不報、縱容作弊者,建議其主管單位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涉及考試管理的有關單位、人員須嚴格遵守有關保密制度和規定,不得泄密。違反本規定造成泄密事件的,追究當事人工作責任。觸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不執行本規定、報考資格審查不嚴、考場秩序混亂、出現嚴重泄密事件的地區,予以通報、暫停直至取消該地區考試組織管理資格。該地區報考者統一安排到臨近地區報考和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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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hb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