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勵換購減輕個人出售住房所得稅
負擔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出售自有住房的應納稅所得額,按下列原則確定:
(1)個人出售除已購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應納稅所得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確定。
(2)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其應納稅所得額為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的銷售價,減除住房面積標準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款、原支付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以及稅法規定的合理費用后的余額。
(3)職工以成本價(或標準價)出資的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拆遷安置住房,按照已購公有住房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4)對出售自有住房并擬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視其重新購房的價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稅,具體辦法為:
1)個人出售現住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應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前,以納稅保證金形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務機關在收取納稅保證金時,應向納稅人正式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納稅保證金收據”,并納入專戶存儲。
2)個人出售現住房后1年內重新購房的,按照購房金額大小相應退還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銷售額(原住房為已購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銷售額應扣除已按規定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還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小于原住房銷售額的,按照購房金額占原住房銷售額的比例退還納稅保證金,余額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
3)個人出售現住房后1年內未重新購房的,所繳納的納稅保證金全部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
4)個人在申請退還納稅保證金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購房合同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方可辦理納稅保證金退還手續。
5)跨行政區域售、購住房又符合退還納稅保證金條件的個人,應向納稅保證金繳納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納稅保證金。
(5)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例題1:個人轉讓家庭惟—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 (2004年試題)
答案:X解析: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例題2:為鼓勵換購、減輕個人出售住房所得稅負擔,對個人轉讓自用(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A、1
B、3
C.4
D.5
答案:D
解析: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支持住房租賃市場
發展調整的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房屋租賃稅收按以下規定執行:
(1)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門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實私房政策中帶戶發還產權并以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暫免征收房產稅、營業稅。
(2)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應繳納的營業稅暫減按3%的稅率征收,房產稅暫減按4%的稅率征收。
(3)對個人出租房屋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例題:在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調整的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中,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應繳納的( )。
A、營業稅暫減按3%的稅率征收
B、房產稅暫減按4%的稅率征收
C、營業稅暫減按4%的稅率征收
D.房產稅暫減按3%的稅率征收
答案:AB
解析: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應繳納的營業稅暫減按3%的稅率征收,房產稅暫減按4%的稅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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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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