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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師考試管理法規知識點:行政行為的成立與合法要件
行政行為的成立與合法要件
行政行為生效的前提條件是行政行為的成立。一個行政行為只有具備法定要件,才能有效成立,才是合法的。一般行政行為的生效規則是:
(1)即時生效,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即具有效力,對相對方立即生效;
(2)受領生效,行政行為須為被相對方受領才開始生效。受領,即接受、領會,是指行政機關須將行政行為告知相對方,為相對方所接受,一般采用送達的方式;
(3)告知生效,行政機關將行政行為的內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對方知悉;
(4)附條件生效,行政行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一定的條件,在所附期限到來或條件消除時,行政行為才開始生效。如:行政法規、規章的生效,往往附有一定的期限。
行政行為合法的要件是:
(1)主體合法。行政行為的主體必須有行政主體資格,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否則行政行為無效。行政主體合法包括行政機關合法、人員合法、委托合法三方面的內容。
(2)權限合法。行政主體必須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以一定的權限規則實施行政行為。包括:行政事項管轄權的限制;行政地域管轄權的限制;時間管轄權的限制;法定手段的限制;法定程度的限制;法律、法規設定條件的限制;委托授權的限制。行政主體只有在上述法定職權限度內實施行政行為,否則無效。
(3)內容合法。是指行政行為中體現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對權利、義務的影響與處理都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對于受法律羈束的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于自由裁量行為,必須符合法定幅度與范圍。行政行為的內容應明確、適當,體現公正合理;必須符合實際,切實可行。
(4)程序合法。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不得違反法定程序,任意作出某種行為。一是要求行政行為性質要與相適應的法定行政程序要求相符合;如:行政許可程序是申請、審定、核發。二是必須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如:說明身份規則、聽取意見規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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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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