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城市規劃實施與公共行政的關系
大綱要求
1、熟悉城市規劃實施與公共政策及政府行政職能的關系
2、熟悉城市規劃行政行為與其他公共行政行為的關系
3、了解行政區劃的有關知識
(一)城市規劃實施與公共政策(熟悉)
(二)城市規劃實施與行政權力(熟悉)
1、城市規劃實施與行政權利
2、城市規劃行政與立法授權
(三)城市規劃行政行為與其他公共行政行為的關系(熟悉)
1、城市規劃行政行為與其他公共行政行為的關系
根據法律的規定,應當明確地方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是同級地方人民政府領導下的一個工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權限和責任要高于部門行政的主體。
2、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與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的關系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與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是平行的職能機構。
(四)行政區劃與城市規劃的實施(了解)
1、行政區劃的概念
行政區劃是國家的結構體制安排,是國家根據政權建設、經濟建設和行政管理的需要,遵循有關的法律法規,充分考慮政治、經濟、歷史、地理、人口、民族、文化、風俗等客觀因素,按照一定的原則,將全國領土劃分成若干層次和大小不同的行政區域,并在各級行政區域設置相關的地方機關,實施行政管理。
2、行政區劃的基本要素
(1)一定規模人口和面積的地域空間。人口和地域是行政區的最基本要素。任何一級行政區必須擁有一定規模的人口和一定的領土范圍,人口多少和面積大小是行政區域劃分的基本依據。
(2)設有相應行政機構的行政中心。各級行政區都應有一個行政中心,他是該行政機關的駐地。在駐地設有相應的行政機關,包括權力機關(立法機關,我國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政機關(地方政府,我國為各級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檢察院、法院)。行政中心是本級行政區的政治、行政核心,也是區內重要城市,在中國多為最大的中心城市。如果在行政中心設置的行政機關是一級準政府機構,即上級政府的派出機構,如地方行政公署、街道辦事處等,可稱之為準行政區。
(3)明確的上下級隸屬關系的行政等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地方行政建制和行政區劃分為四級,即省級、地級、縣級和鄉級。同是城市建制,其行政等級有省級、地級、縣級和鄉級(建制鎮)。
(4)與行政建制相對應的行政區名稱。我國的行政區通名可分為四類:地域性通名、城鎮型通名、民族型通名、特殊型通名。
3、合理的行政區劃分有利于城市規劃的實施
在確定行政區劃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城市要有一定規模的郊區,為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提供廣闊的空間和發展余地。
(2)在條件基本具備的情況下,要及時撤銷地區、設立市代縣(市)的建制。
(3)地級以上城市的規模、實力與管理水平應與所代縣(市)的數量和地域范圍相適應。
(4)地級以上城市應與所代相鄰的縣(市)在用地和空間上往往相互滲透,造成規劃實施管理的矛盾,應當及時撤縣(市)設區,以利于規劃實施管理的統一、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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