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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師考試規劃實務建設項目選址實例評析(3)
實例五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市區某鄉政府協商,準備利用該鄉的土地搞開發經營,經過協商,鄉政府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簽定了一份聯合興辦公司的協議書。協議書中規定:雙方興辦聯合公司,鄉里提供50畝土地,房地產開發公司出資,在這塊土地上修建了60幢別墅,作為度假村以吸引城市客源,預計利潤客觀,聯合公司開始運作后,由房地產開發公司全權管理,鄉里不參與管理過程。雙方聯營年限為50年,不論虧盈公司每年都要定期向鄉里付給固定的利潤和管理費。
實例五評析
1、房地產開發公司與鄉政府的這種合作是極不合法的,表面上是合辦聯合公司,實質上是變相出租土地。
2、首先,簽約主體資格不對。鄉政府作為一級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職能,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參與經濟交易,更不能作為出資人成為公司股東,我國新修定的《土地管理法》第十條明確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因此,鄉政府不能單方面代表農民對土地進行處分并從中受益,不能與該房地產開發公司簽定合辦公司的契約。
3、另外該聯辦公司的協議內容也屬于違法無效。合同中約定的所謂鄉里不參與公司任何管理過程,只定期收取利潤費用而不承擔風險等等。完全不符和一般合營行為所必須遵循的共同出資,共同經營,風險共擔原則,說明鄉里根本不是為了聯合辦公司,而是單純想靠出讓土地使用權賺取利益。
4、由于我國《土地管理法》第73條規定:農民集體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要想將農業用地變為非農業建設用地,必須先經國家征用,土地使用人也要向國家交納土地使用金。鄉政府明明是轉讓土地使用權,或是出租土地,卻聲稱是合辦公司,而不交國家有關稅費,這分合辦公司的協議其實是一種規避法律、逃脫稅費、變相出租轉讓土地的行為,其違法性顯而易見的。
5、其次,對于上述事件的處罰,可以根據《土地管理法》第73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者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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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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