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綜合防災對保護人民生命財產、保障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建筑設計應針對我國城市易發并致災的地震、火、風、洪水、地質破壞五大災種,因地制宜地進行防災設計,采用先進技術,在滿足各類建(構)筑物使用功能的同時,提高其綜合防災能力。
1.防災原則
1)城市建筑綜合防災應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總方針,提高城市各類建(構)筑物和基礎設施的綜合抗災能力。
2)我國城市的防洪任務是,今后15年內,重點防洪城市的防洪標準達到200年一遇,占城市總數5%;非農業人口在150萬-50萬之間的重要城市,防洪標準為200-100年一遇;非農業人口在50萬-20萬之間的中等城市,防洪標準為100年一遇;非農業人口在20萬以下的,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
3)考慮臺風和寒潮及雷暴大風作用,按《建筑結構荷載規范》規定的以50年為重現期的標準設防;對于重要的生命線工程設施,設防標準應提高到100年一遇。
4)現階段我國地震區的城市建(構)筑物均應按照《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1990)》劃定的基本烈度和“建筑抗震設防等級分類”所規定的建(構)筑物重要性等級來確定其抗震設防烈度,以此為依據進行設計和施工。建筑抗震設防以50年為基準期,做到在多遇地震烈度下(超越概率為63%)不壞,保證正常使用;在基本烈度下(超越概率10%)可修,即有破壞但維修恢復后可正常使用;罕遇地震烈度下(超越概率為2%-3%)不倒,即有嚴重破壞但不倒塌,達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目的。今后15年內,應逐步采用更為科學的地震動分區方法和以建筑功能為目標的設防標準。
2.技術措施
1)提高建筑物綜合防御地震、火、風、洪水和地質破壞災害的能力,根據當地不同災種的風險程度和建(構)筑物重要性等級提出合理的設防標準。
2)在建筑規劃和選址階段應充分掌握災害的背景資料和風險程度,采取相應對策;在設計和建設階段應嚴格執行標準規范,加強防災質量控制;制訂和執行災后鑒定、評估和恢復重建的技術措施。
3)對多、高層建筑,應采用行之有效的抗震、抗風結構體系,嚴格執行標準規范:同時應積極研究隔震減振、消能和控制振動技術,結構和非結構構件的抗震、抗風技術,逐步推廣應用。加強建(構)筑物的震害預測研究。
4)建筑設計與施工應嚴格執行防火標準規范,高層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尤應注重防火安全設計。
5)重視城市地下空間建筑的規劃和防災沒計,尤其注重防火、防水、防震,要切實考慮災害發生時進行緊急救援和疏散避難的設施建設。
6)村鎮建筑要因地制宜,采用合理、經濟的建筑材料和結構形式,要有利防災,便于災后自救和恢復重建。
7)充分利用電子計算機和地理信息技術對建(構)筑物進行綜合防災管理,將防災管理提高到動態的、網絡化和智能化的先進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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