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城鄉規劃師考試《城鄉規劃實務》重點輔導(1)
查處
(1)原則:
重大原則中特別要注意注重及時處理,公開處罰
(2)程序:
立案--及時進行調查取證--作出處罰決定--送達--執行或申請人 民法院強制執行。
(3)操作要求:
六項要求中注重停工通知(現場口頭通知并按程序及時發放通知書)
(4)考核內容:
①違法建設內容分析
? 與規劃用地性質不符(占用綠地、市政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用
地)、停工拆除并追究責任(建設方、相關部門)
? 居住項目
移位遮擋 停工處理并處罰
配套設施未同步 監督者的“失職” 彌補做法
搭建臨時建筑 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拆除并處罰
?壓占六線及地下管網
拆除并處罰,追究建設方和相關部門的責任。
?加層等惡意行為
處理由此引起的群眾關系;
行政處罰;
對建設方的責任人和相關人員的處分。
? 位于文物保護單位或歷史建筑保護范圍或建控地帶傾向拆除、改正并罰款,追究違約方和相關部門的責任。
②行政處罰的程序
聽證程序的使用(處罰決定前告之當事人)
罰繳分離制度
處罰決定書的發放主體及送達方式
城鄉規劃的法律責任
1.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
2.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責任
3. 建設單位或個人的責任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2)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
?停止建設、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3)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
?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4)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5)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6)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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