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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師考試規劃實務建設項目選址實例評析(2)
實例三
某城市人口13萬人,上界政府領導班子選定在城市東區某某路東側建設城市廣場,廣場面積5萬平方米,建設場址為一底丘小山,該廣場區位有些偏,但是由于沒有拆遷,容易上馬,依次、因此上界政府不顧各方面的不同意見,開工建設,然而,在平整土地過程中,發現該低丘內部為花崗巖,建設成本比原先預計的大2倍,需要加大投資。擔由于資金準備不到位,再加上周邊項目建設無法跟上,廣場建設被迫停工。新一界領導上臺以后,經過認真分析,廣泛調查研究,發現這個廣場存在的關鍵問題是選址不當,當即拍板另行選址建設。
實例三評析
1、建設項目選址是一項非常嚴肅的事情,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不但要考慮拆遷量大小,還要考慮工程地質條件,周邊建設情況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等多種因素。很明顯上述問題出在當初廣場選址過于輕率,決策過于武斷。
2、建設城市廣場應首先確定廣場性質,廣場一般分為城市中心廣場,休閑購物廣場,綠化景觀廣場,游行集會廣場,交通集散廣場等多種類型。每一種廣場對位置的選擇,用地規模,周邊建設條件等都有不同的要求。
3、象該市的廣場屬于城市中心廣場,應在城市中心,交通條件比較便利的,靠近城市主要的公共設施的位置上進行選址,而不應該只是考慮節省投資。在城市邊緣選址建設,即使工程地質條件允許,廣場建成后其使用效果也會很不理想。
實例四
1993年,某市糧食局以建糧食批發市場為由,通過當地政府,以每畝2.2萬元的價格,從小北村征走耕地109.58畝。糧食局當年征地申請的計劃是:每年批發、零售糧油2500萬噸,成交額可達2000萬元實現利稅100萬元,據說其規模要達到全省第一,使該市的經濟得到繁榮,但是其后發生的事情卻讓小北村村民多年來一直氣憤不平。糧食批發市場沒有建起來,對國家和當地老百姓的承諾沒有兌現,一百多畝耕地卻落到糧食局手里。隨后這些耕地即被分割成若干份,每份約為420平方米,以股金的形式把土地使用權轉移到個人和一些單位手里,每份3.5萬元,得到土地使用權的人,便各自建起了民宅、商店、酒店、公司等。糧食局自己所建的糧油交易大廳僅有200平方米,而且從未開張,征用了100多畝地,只蓋了這么小的交易廳。就連交易大廳現在也租給了私人,做了存放方便面的庫房。二十多名村民代表表示,如果被征走的土地真是國家需要,他們能理解支持。但是現在看到的這種情況,真讓人不服氣。無論如何弄個明白,討個說法。
實例四評析
1、這是一起典型的擅自改變建設用地性質和私自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案例,情節嚴重造成了惡劣的影響。當初糧食局是以建立糧油批發市場為由征用農民的土地,其建設項目必須要與批發市場相關。否則,就是違法使用土地。但是糧食局卻沒有按規劃,按原來的計劃規模設批發市場,卻將大部分土地轉向了房地產開發,征來得耕地被改變了用途,其所作所為已與糧油批發交易毫無關系,實際上是改變了建設用地的性質。
2、如果糧食局在征地之后,由于情況發生變化,需要改變建設項目,也應該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向計劃行政主觀部門和規劃行政主觀部門提出申請。
3、首先糧食局應該持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改變開發新的建設項目的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改變用地性質的申請。
4、其次,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已經批準的規劃,對糧食局的申請進行審核,如果同意,將提出被改變性質的用地規劃設計條件,這包括有關技術條件,技術標準和與周邊建設的相關關系。糧食局需要重新領取改變性質的用地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所以說。改變用地性質必須辦理審批手續,否則,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城市規劃法的有關條款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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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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