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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合同、訂單資料(一)
審查合同(包括合同初稿)的內容主要包括貨物的名稱、質量、數量、單價、交貨期限、交貨方式、付款方式及包裝等要求。
一、審查貨物名稱(Name of Commodity)
例:Rice 180 EUR per M/T FAS QINGDAO 其中,Rice即為品名條款。
跟單員在審查貨物的品名條款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內容是否明確、具體,避免空泛、籠統的規定。
2.該貨物是否是企業能夠供應且買方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的詞句都不應列人品名條款。
3.是否使用國際上通用的名稱,若使用地方性的名稱,交易雙方是否事先就其含義達成共識。某些新商品的定名及其譯名是否準確、易懂,并符合國際上的習慣稱呼。
4.是否選用了合適的品名,以便減低關稅、方便進出口和節省運費開支。
二、審查貨物質量(Quality)要求
貨物質量的表示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1.憑規格。規格是指用以反映貨物質量的若干主要指標,如成分、含量、純度、大小、長短、粗細等。
2.憑等級。等級是指同一類貨物,根據長期生產和貿易實踐,按其品質差異、重量、成分、外觀或效能等的不同,用文字、數碼或符號所作的分類。“憑等級買賣”只需說明其級別,即可明確買賣貨物的質量。
3.憑標準。標準可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四種。
4.憑牌號或商標。在國際市場上信譽良好、品質穩定,并為買方所熟悉的貨物,可憑牌號或商標對外銷售。牌號和商標是區分和識別貨物質量的標志。所以,在憑牌號或商標的買賣中,即使在合同中不具體規定質量和規格,賣方在交貨時仍必須按該牌號或商標所通常具有的質量交付貨物,否則,不僅構成違約,而且做壞“牌子”。
5.憑產地名稱。有些商品,特別是農副土特產品,例如紹興黃酒、金華火腿、龍口粉絲等,這些貨物冠以產地名稱,與工業品采用牌號和商標一樣,同樣可起到明確貨物質量的作用。賣方憑產地名稱銷售某種農副土特產品,就必須交付具有為國內外消費者所周知的特定質量的產品,否則,買方可拒收貨物并提出索賠。
例:(2006年試題)
以下哪種商品最適合憑產地名稱來表示商品品質( )
A、土特產 B、電腦
C、紡織品 D、大型機械
答案:A
品質條款舉例:“威爾士”牌足球,貨號 WS18,5號球,真皮手縫,國際足聯認證足球
WELSON BRAND FOOTBALL
ART.NO. WS18, SIZE 5,
GENUINE LEATHER, HAND-SEWN,
FIFA APPROVED
6.憑說明書和圖樣。有些商品,如機械、電器、儀表等,由于結構復雜,型號繁多,性能各異,難以用幾項指標來表示其品質,也不能用簡短的文字說明其使用方法。在銷售這類商品時,就需憑說明書和圖樣(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來表示商品的質量。
7.用樣品表示。有些貨物的質量難以用文字說明來表示,如部分工藝品、服裝、土特產品、輕工產品等,則可用樣品表示。這種做法又稱“憑樣買賣”或“憑樣銷售”(Sale by Sample),憑樣買賣有憑賣方樣品買賣和憑買方樣品買賣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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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