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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運出口運輸跟單
海運出口貨物運輸工作,一般包括以下環節:
1.審核信用證中的裝運條款
2.備貨、報驗和領證
出口方收到信用證后,要按信用證上規定的交貨期及時備好出口貨物,并按合同及信用證的要求對貨物進行包裝、刷哇。對需經檢驗機構檢驗出證的貨物,在貨物備齊后,應向商檢機構申請檢驗,取得合格的檢驗證書。
3.租船和訂艙
履行以CIF和CFR價格條件對外成交的出口貿易合同,由賣方派船裝運出口貨物。賣方要按照合同或信用證規定的交貨期(或裝運期),辦理租船、訂艙手續。
洽訂班輪艙位,則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提出訂艙委托單,一經船公司同意后,向托運人簽發裝貨單,運輸合同即告成立。
4.出口貨物集中港區
洽妥船舶或艙位后,貨方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符合裝船條件的出口貨物發運到港區內指定的倉庫或貨場,以待裝船。
5.出口報關和裝船
貨物集中港區后,發貨單位必須備妥出口貨物報關單、發票、裝貨單、裝箱單(或磅碼單)、商檢證(如商檢局來不及出證時,可由商檢局在報關單上加蓋合格單)及其他有關單證向海關申報出口。經海關人員對貨物查驗合格后,在裝貨單上加蓋放行章方可裝船。
6.投保
如果合同規定需要在裝船時發出裝船通知,由國外收貨人自辦保險手續,發貨人應及時發出裝船通知。如因發貨人延遲或沒有發出裝船通知,致使收貨人不能及時或沒有投保而造成損失,發貨人應承擔責任。如由發貨人負責投保,一般應在船舶配妥后及時投保。
7.支付運費
對需要預付運費的出口貨物,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必須在收取運費后簽給托運人運費預付的提單。如屬到付運費貨物,則在提單上注明運費到付,其運費由船公司卸港代理在收貨人提貨前向收貨人收取。
8.出口貨運單證
(1)托運單。托運單也稱訂艙委托書,由托運人根據貿易合同條款及信用證條款的內容填制,并憑此單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辦理貨物托運。
(2)裝貨單。裝貨單是遠洋運輸中的主要貨運單證之一。
①裝貨單是承運人確認承運貨物的證明。
②裝貨單是海關對出口貨物進行監管的單證。海關在裝貨單上一旦加蓋放行章,即表示準予出口,船方才能收貨裝船。所以裝貨單又稱關單。
③裝貨單是承運人通知碼頭倉庫或裝運船舶接貨裝船的命令。
(3)收貨單。收貨單是貨物裝船后,承運船舶的大副簽發給托運人的貨物收據,是據以換取已裝船提單的單證,收貨單又被稱為大副收據。
(4)提單。提單是對所裝運的商品和數量起到了收據和證明文件的作用,在貨物發生滅失、損壞或延誤的情況下,提單是請求損害賠償最基本的證明。
(5)裝貨清單。裝貨清單是承運人根據裝貨單留底,制成的全船裝運貨物的匯總清單。裝貨清單是承運船舶的大副編制積載計劃的重要依據,它還是現場理貨人員進行理貨、港口安排駁運、貨物進出倉庫、貨物以及承運人掌握托運人備貨情況的業務單證。
(6)載貨清單。
(7)貨物積載計劃。
(8)危險品清單。
(三)索賠與理賠
1.索賠與理賠的依據
租船合同和提單是處理索賠與理賠的主要依據。處理索賠案件時,應掌握實事求是、有根有據、合情合理、區別對待、講求實效的原則。
2.索賠單證
決定對外索賠,就要準備下列各項必要的索賠單證。它們是:
(1)索賠函。
(2)索賠清單。根據損失的程度和造成損失的原因,確定對外索賠的比例,按CIF價格計算損失金額,編制索賠清單。如商業發票上是FOB價格而按CIF價格索賠,經承運人要求,還應提供運費及保險收據。
(3)貨物殘、短簽證。應有船方和理貨人員共同簽字。必要時,還應提供商檢證書和船舶檢驗證書。
(4)提單。正本或影印本。
(5)商業發票。必要時應加附裝箱單或磅碼單。
(6)費用單證。向船方索賠修理、整理貨物的費用的證明文件。
(7)其他單證。必要時,還須提供火災鑒定報告、衛生或動植物檢驗證明等。
3.索賠的程序和手續。
處理索賠案件的程序和手續,須視承運貨物的船舶經營性質而定。
采用班輪或承租船方式運輸發生貨損貨差時,凡出口貨物由國外收貨人(或提單持有人、或貨物承保人)直接向承運人辦理索賠。凡進口貨物,一般情況下由貨運代理人代表有關進出口企業以貨方名義向承運人辦理索賠。由外運公司期租船運輸的貨物,不論出口或進口,均由外運公司辦理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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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