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會計法規
(一)會計法規構成
1.會計法律。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通過一定立法程序頒布施行的調整我國經濟生活中會計關系的總規范。
2.會計法規。會計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并以國務院令公布的調整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會計法規。
3.會計規章。由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財政部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就會計工作中某些方面的內容,由部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的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會計法規,制定會計規章。
(二)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1.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2.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并公布。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可以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實施有關具體辦法或補充規定,但需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或備案。
(三)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本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單位負責人主要承擔以下會計責任:
1.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2.單位負責人應當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名并蓋章;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
3.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4.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內部會計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實施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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