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方法及其處理 1.存貨跌價準備應當按照單個存貨項目計提。即將每個存貨項目的成本與其可變現凈值逐一進行比較,按較低者計量存貨,并且按成本高于可變現凈值的差額,計提存貨跌價準備。企業應當根據管理的要求及存貨的特點,具體規定存貨項目的確定標準。比如,將某一型號和規格的材料作為一個存貨項目、將某一品牌和規格的商品作為一個存貨項目,等等。 2.在某些情況下,比如,與具有類似目的或最終用途并在同一地區生產和銷售的產品系列相關,且難以將其與該產品系列的其他項目區別開來進行估價的存貨,可以合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存貨具有類似目的或最終用途,并在同一地區生產和銷售,意味著所處的經濟環境、法律環境、市場環境等相同,具有相同的風險和報酬。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對存貨進行合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例:某服裝制造公司根據季節的變化、消費者偏好的改變決定進行季節大清貨,所有各種款式的服裝均按200元3件出售。 分析:在這種情況下,就需將這些服裝合并起來確定其可變現凈值。如果可變現凈值低于成本,則應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3.對于數量繁多、單價較低的存貨,可以按存貨類別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這是指如果某一類存貨的數量繁多并且單價較低,企業可以按存貨類別計量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即按存貨類別的成本的總額與可變現凈值的總額進行比較,每個存貨類別均取較低者確定存貨價值。
三、存貨跌價準備轉出的處理 企業結轉銷售成本時,對于已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應當將該銷售存貨對應的存貨跌價準備同時結轉,結轉的存貨跌價準備沖減當期的管理費用。 1.企業每期都應當重新確定存貨的可變現凈值。這里的"每期"指,企業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時。這就是說,企業在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時,都必須重新確定存貨的可變現凈值。 2.如果以前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則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并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的金額內轉回,轉回的金額應當減少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 其中,"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的金額內轉回",是指在對該項存貨、該合并存貨或該類存貨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的金額內轉回,即轉回的存貨跌價準備與計提該準備的存貨項目或類別直接相對應,但轉回的金額以將余額沖減至零為限。需要說明的是,減記的轉回要以"以前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為前提,否則不得轉回。
對于因債務重組、非貨幣性交易轉出的存貨,應同時結轉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結轉的存貨跌價準備,按現行有關債務重組和非貨幣交易的會計處理原則處理。
第二節 金融資產減值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金融資產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四類: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此處所指金融資產包括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但不包括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和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這兩者由《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規范)。下面先從整體上說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判斷,然后分別不同的方法計提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減值和計提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
1.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判斷
企業判斷金融資產是否發生減值,應當以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為基礎。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是指金融資產初始確認后實際發生的、對該金融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有影響,且企業能夠對該影響進行可靠計量的事項。這些客觀證據主要包括下列各項:
(1)發行方或債務人發生嚴重財務困難;
(2)債務人違反了合同條款,如償付利息或本金發生違約或逾期等;
(3)債權人出于經濟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慮,對發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作出讓步;
(4)債務人很可能倒閉或進行其他財務重組;
(5)因發行方發生重大財務困難,該金融資產無法在活躍市場繼續交易;
(6)無法辨認一組金融資產中的某項資產的現金流量是否已經減少,但根據公開的數據對其進行總體評價后發現,該組金融資產自初始確認以來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確已減少且可計量,如該組金融資產的債務人支付能力逐步惡化,或債務人所在國家或地區失業率提高、擔保物在其所在地區的價格明顯下降、所處行業不景氣等;
(7)債務人經營所處的技術、市場、經濟或法律環境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使權益工具投資人可能無法收回投資成本;
(8)權益工具投資的公允價值發生嚴重或非暫時性下跌;
(9)其他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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