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就其組織方式而言,不外乎兩種形式,即先審后離和先離后審。先審后離是對被審計的領導人在當前崗位實施的經濟責任審計,實際上就是任中審計。這種形式,審計在前,離任在后,因此應當包括審后即離和審后不離兩種情況,通常我們進行的年度審計、屆中審計就應當屬于這一類。先離后審則是在被審計領導人離任后對其原任職務履行經濟責任實施的審計,因此也應當包括離任后已任職和待任職(或不任職)兩種情況。這兩種方式都是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實施審計的有效方法,從理論上講,先離后離應當是主要形式,先離后審則是輔助形式,但在實際工作中,我們感到先審后離主要適用于屆中審計,而先離后審的情況則更多。
二、先離后審項目大雖存在的原因分析
(一)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應當是全方位、多種組織形式并存的,片面強調先審后離而忽視電離后審,有停于建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機制的初衷,很難涵蓋經濟責任審計中各種復余的情況,從理論上講也是不完整的審計監督,全面的經濟責任審計應當既包括先審后離,又包括先離后審。
(二)在正常的領導干部任免和現有的審計力量前提下,能做到幾離必審(無論是即離即審,還是即審即離)就很不容易,同時又要適量安排任中審計,加之在特殊情況下對少數領導干部必要的臨時組織措施,來不及先審后離,而這類審計往往是必須安排的,群眾最關注的,因此,跨年安排大量的先離后審的情況就不可避免。
(三)在實際工作中過份強調先審后離,容易形成一經審計即將離任的心理定式,而被誤認為是有問題才進行審計,審計是離任的前兆,這樣既對工作不利,也對干部不利。
(四)先審后離不可能代替先離后審。一是因為除了即市即離的特殊情況以外,其他任中審計的審計截止日都不可能是領導干部的任職期末,還有斷層,那么離任后還必須進行審計;二是因為在年初審計計劃安排時,不可準確預見當年領導干部的變動情況而安排先審后離。
三、正確理解先審后離和先離后審的辯證關系
在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兩種必要的組織方式并存的情況下,作為事前監督的先審后離是主導方面,它有利于聯系審計對象、及時發現并糾正違規違紀問題、減少損失浪費、落實審計決定、審計意見及建議、提高審計效率和審計工作質量;而先離后審則是必要的補充形式,在加強干部管理及領導干部考核任用機制不斷健全的前提下,其不利因素將會逐步得到消除,況且已經離任的領導干部,不論是否擔任新的職務,只要是事實存在的經濟責任,都可以通過組織程序進行追究,直至黨紀政紀的處理,審計意見和建議也最終會得到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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