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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市財稅部門對紅星家具公司在進行例行檢查中,發(fā)現(xiàn)紅星家具公司3月份發(fā)生以下事項:
(1)會計王某休產假,公司一時找不到合適人選,決定由出納李某兼任王某的收入、費用賬目的登記工作。
(2)處理生產家具剩余的邊角余料,取得收入(含增值稅)1170元。公司授意出納李某將該筆收入在公司會計賬冊之外另行登記保管。
(3)將生產的電腦桌200張作為職工福利發(fā)給職工,沒有進行相關繳納增值稅核算賬務處理。該電腦桌銷售單價(含增值稅)為117元。
(4)從庫房領出外購木材一批用于新建公司辦公樓,價款(不含增值稅)為1500萬元,負擔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為255元,該進項稅額已在3月份計算應繳納增值時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已知,紅星家具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7%。要求:
根據(jù)上述情況,回答下列問題:
(1)公司讓出納李某兼任王某的收入、費用賬目登記工作是否符合我國會計法的規(guī)定?簡要說明理由。
(2)紅星公司對處理邊角余料的收入在公司會計賬冊之外另行登記保管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如不符合,根據(jù)我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紅星公司應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3)紅星公司將生產的200張電腦桌作為職工福利發(fā)給職工是否應當繳納增值稅?簡要說明理由?
(4)紅星公司將外購木材用于新建公司辦公樓,其進項稅額在3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國稅法規(guī)定?簡要說明理由。
【分析與提示】
(1)紅星公司讓出納李某兼任王某的收入、費用賬目登記工作不符合我國《會計法》的規(guī)定。我國《會計法》規(guī)定,出納人員不得兼任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2)紅星公司對處理邊角余料的收入在公司會計賬冊之外另行登記保管的做法不符合我國《會計法》的規(guī)定。根據(jù)我國《會計法》的規(guī)定,公司違反規(guī)定,在法定的會計賬冊以外另立會計賬冊的,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紅星公司將生產的200張電腦桌作為職工福利發(fā)給職工應當繳納增值稅。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應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4)紅星公司對外購木材用于新建公司的辦公樓,其進項稅在3月份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做法不符合稅法的規(guī)定。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非應稅項目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新建建筑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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