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關聯方披露
一、關聯方及其判斷
1.關聯方的定義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關聯方關系則指有關聯的各方之間的關系。其中,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2.下列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1)該企業的母公司。
(2)該企業的子公司。
(3)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4)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
(5)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6)該企業的合營企業。
(7)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8)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9)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并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10)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3.僅與企業存在下列關系的各方,不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1)與該企業發生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部門、政府部門和機構。
(2)與該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關系的單個客戶、供應商、特許商、經銷商或代理商。
(3)與該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者。
4.僅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系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
5.在具體運用關聯方關系判斷標準時,應當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
判斷是否是關聯方,關鍵是看是否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具體講:
1.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獲取控制權的方式有:
(1)以所有權方式達到控制的目的。即一方擁有另一方半數以上的表決權資本,包括一方直接、間妝、直接和間接擁有另一方半數以上的表決權資本。一方直接擁有另一方半數以上表決權資本,是指一方通過自身的投資達到擁有另一方半數以上表決權資本。一方間接擁有另一方表決權資本,是指一方通過子公司而對子公司的子公司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資本的控制權。一方直接和間接擁有另一方半數以上表決權資本的控制權,是指母公司雖然只擁有另一方半數以下的表決權資本,但通過與子公司所擁有的表決權資本的合計,而達到擁有其半數以上的表決權資本的控制權。當一方直接、間接、直接和間接擁有另一方半數以上表決權資本時,通常認為一方可以控制另一方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如母子公司,但母、子公司關系的存在不僅僅依據投資比例來確定,還應當看他們之間是否存在控制與被控制關系,當相互之間具有投資與被投資關系,并具有控制與被控制關系時,才構成母、子公司。
(2)以所有權和其他方式達到控制的目的。即指一方擁有另一方表決權資本的比例雖不超過半數,但通過擁有的表決權資本和其他方式達到控制。例如,通過與其他投資者的協議,擁有另一方半數以上表決權資本的控制權等。
(3)以法律或協議形式達到控制的目的。例如,甲某擁有一家企業70%表決權資本,甲某與其兒子簽訂一項協議。通過此項協議,甲某將其擁有的全部表決權資本轉讓給其兒子,以此轉讓為交換,甲某的兒子同意父親在其健在時對這部分股份具有表決權。在這種情況下,甲某雖然將該企業的表決權資本轉讓給了其子,但保留了對該企業的控制權。
2.共同控制
共同控制,指按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共同控制的特征在于:兩方或多方按合同約定共同決定某一經濟活動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形成共同控制的情況有:
(1)投資各方出資比例相同,根據合同規定,投資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控制被投資企業,從而形成共同控制;
(2)投資各方出資比例不同,但按照合同規定,被投資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由投資各方共同決定,任何一方不能單方面作出決策,從而形成共同控制。
對于共同控制各方,不能僅僅因為共同控制被控制企業,就將共同控制各方作為關聯方;除非該共同控制各方存在相互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如合營企業。
3.重大影響
重大影響,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并不決定這些政策。參與決策的途徑主要包括:在董事會或類似的權力機構中派有代表;參與政策的制定過程;互相交換管理人員,或使其他企業依賴于本企業的技術資料等。重大影響的特征在于:當一方擁有另一方20%或以上至50%表決權資本,或者一方雖然只擁有另一方20%以下表決權資本,但實際上具有參與財務和經營決策的能力,一般認為對另一方具有重大影響。如果一方擁有另一方20%以下表決權資本,并沒有其他實施重大影響的途徑,可認為不具有重大影響。在擁有表決權資本的情況下,確定是否存在重大影響的一個重要因素,是該投資者的所有權相對于其他投資者的所有權的集中程度。另外,在確定一方是否能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時,應視其實際影響能力方面定。例如,A企業擁有B企業15%表決權資本,同時,按照協議規定,B企業可以使用A企業的某項專利,以此為條件,B企業產品的更新換代必須經A企業的同意,在這種情況下,A企業事實上對B企業具有重大影響。獲得表決權資本是實施重大影響的基本前提,在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中派有代表、互相交換管理人員等,是實施重大影響的幾種具體表現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重大影響和控制的主要區別就在于:控制不僅僅能夠參與企業的財務與經營政策的決策,還能夠決定是否采納這些政策;而重大影響僅僅是能夠參與企業的財務與經營政策的決策,但不具有是否采納這些政策的最終決定權。
例34-1:
A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該公司近年來為擴大經營范圍,對外投資較多,2004年,A公司有關情況如下:
1.A公司擁有B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的60%。B公司董事會由9名成員組成,A公司委派5名,其余4名由其他股東分別委派。B公司章程規定,該公司財務及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應由董事會5人以上(含5人)同意,方可實施。
B公司與C公司合資成立了D公司和E公司,B公司出資占D公司注冊資本的52%,C公司出資占E公司注冊資本的52%,但按照合同規定,D、E公司由各出資方共同控制,D、E公司所有重大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必須取得B、C公司的一致意見,任何一方不能單方面作出決定。
E公司控制著F公司原材料供給,如果缺乏E公司的原材料供給,F公司的生產經營會受到影響。
2.A公司以其享有專利的產品生產技術向G公司投資,其出資占G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的5%,該專利技術對G公司的生產經營具有重要作用,如沒有該項專利技術,G公司生產的產品市場竟爭能力將受到影響。
3.A公司持有H公司發行在外100萬股具有表決權股份,持股比例為80%。H公司持有I公司具有表決權的股份60%。I公司持有J公司具有表決權的股份4%對,該項投資意在短期持有以獲得收益,無意于參加J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在J公司董事會等類似機構中沒有派出任何代表。
4.A公司購買了K公司28%表決權的資本,K企業的其他股票被大量不相關的個人及企業所持有。在五人董事會成員中,有一人為A企業派出,A企業派出的董事有權向董事會、其他董事會成員以及管理人員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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