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成立的企業于2011年3月承租了幾間寫字間作為辦公場所使用,租期為: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2011年4月全額支付了租金并取得了租賃發票。請問該筆租金如何進行攤銷?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文件第四十七條規定:“第四十七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企業對房屋租金支出的確認應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即: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房屋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2、企業2011年對租賃的辦公室進行了裝修,請問購買的裝修材料可以一次性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文件第七十條規定:“第七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企業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房屋發生的裝修費用支出,應按稅法規定,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自裝修完成并投入使用的次月起,按實際受益期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得低于3年。
3、2011年企業向個人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文件規定:“一、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二、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準予扣除。(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對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除按上述文件規定執行外,還應提供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等資料。金融企業同期貸款利率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4、員工拿電信局開給個人名頭的電話費發票來報銷,企業可以進費用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文件第八條規定:“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企業發生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訊費用,允許稅前扣除。員工個人名頭的電話費支出屬個人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5、企業2011年購買的貨物,對方企業一直沒有給我企業開具發票,如果2012年初對方企業才給我企業開具發票,我企業取得這樣的發票可否在2011年當年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文件第六條規定:“六、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該有效憑證應于2012年5月31日以前開具且能證明業務是當年實際發生的,就可以在當年稅前扣除。
6、單位領導年底買的海參和衣服價格都很昂貴,拿發票來報銷,企業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文件第八條規定:“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文件第二十七條規定:“第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您企業領導購買的海參和衣服,不屬于生產經營活動需要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7、企業2011年出國參展,得到財政局撥付的展位費補助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文件規定:“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企業出國參展得到財政局的補助如果符合上述文件第一條規定的三項條件,就可以作為不征收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否則,需要并入收入總額中,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8、我企業去年10月份預收了一年的租金6萬元,請問此筆租金收入需要一次性計入到當年度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文件第一條規定:“一、關于租金收入確認問題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您企業收取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但如果租賃期跨年度,且租金是一次性收取的,在租賃期內可以將租金收入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
9、聽說,今年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又放寬了,請問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文件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您企業今年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即可以享受上述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10、我企業是福利企業,工資可以加計扣除,請問如果想享受這個政策,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文件第三條規定:“三、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應同時具備如下條件:(一)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二)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三)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四)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您企業如果同時具備上述4個條件,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可以100%加計扣除。
11、我是核定征收企業,是按照收入額來核定的,請問取得的房租收入,也需要并入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第六條規定:“第六條 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如下: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文件第二條規定:“二、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第六條中的”應稅收入額“等于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余額。用公式表示為: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其中,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您企業取得的房租收入也需要并入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12、我是外貿出口企業,請問收到的出口退稅款需要并入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一、財政性資金 (一)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并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您企業收到的出口退稅款不需要并入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13、我是供暖企業,請問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有優惠政策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8號)文件規定:“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對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以下稱居民)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繼續免征增值稅。向居民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包括供熱企業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過其他單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單位代居民繳納的采暖費。”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供暖企業對居民供暖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稅,但所得稅方面沒有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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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vsta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