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上市公司,其2004年度財務報告于2005年3月31日經董事會批準對外報出。其他有關資料如下:
(1)1月13日,甲公司獲知乙公司無法按期償還債務,被法院依法宣告破產,預計全部收回應收乙公司款項360萬元(含增值稅額)的可能性不大,甲公司應全額計提壞賬準備。甲公司在2004年12月31日已被告知乙公司資金周轉困難無法按期償還債務,因而按應收乙公司款項余額的60%計提了壞賬準備。
對應收乙公司款項補提壞賬準備一事,甲公司沒有調整2004年度財務報告相關項目的金額,而是調整了2005年1月份財務報告相關項目的金額。
(2)1月28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來函,要求對2004年12月10日所購商品在價格上給予2%的折讓(甲公司在該批商品售出時,已確認銷售收入300萬元、結轉銷售成本270萬元)。經核查,該批商品在出售時即存在外觀質量問題,基本不影響使用。甲公司同意了丙公司提出的折讓要求。當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交來的稅務機關開具的索取折讓證明單,并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支付折讓款項。
對銷售給丙公司的商品給予銷售折讓一事,甲公司沒有調整2004年度財務報告相關項目的金額,而是調整了2005年2月份財務報告相關項目的金額。
(3)2月18日,甲公司生產車間一臺關鍵機器設備發生嚴重損壞不能繼續使用,開始進行清理,發生清理費用10萬元、回收殘料價值15萬元,均以銀行存款收付。該機器設備的賬面原價為300萬元,已計提累計折舊100萬元,未計提減值準備。
對機器設備清理一事,甲公司在2004年度會計報表附注中作相應披露。
(4)2月23日,經法院一審判決,甲公司需要賠償丁公司100萬元經濟損失。甲公司和丁公司均表示不再上訴。當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賠償款。
甲公司賠償丁公司的損失,系甲公司于2004年12月26日銷售給丁公司的商品未按照合同發貨造成的。對此,丁公司通過法律程序要求甲公司賠償部分經濟損失。2004年12月31日,該訴訟案件尚未判決,甲公司估計很可能賠償丁公司80萬元經濟損失,并確認了80萬元的預計負債。
對賠償丁公司100萬元經濟損失與已確認預計負債20萬元的差額,甲公司沒有調整2004年度財務報告相關項目的金額,而是調整了2005年3月份財務報告相關項目的金額。
(5)3月23日,甲公司收到戊公司退回的2004年12月1日從其購入的一批商品(該批商品設計存在嚴重技術問題),以及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證明單,同時,甲公司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該批商品的銷售價格為400萬元,增值稅為68萬元,銷售成本為380萬元。至2004年12月31日,該批商品的款項尚未收到。
收到戊公司退回商品一事,甲公司沒有調整2004年度財務報告相關項目的金額,而是調整了2005年3月份財務報告相關項目的金額。
(6)3月28日,根據甲公司董事會提議的利潤分配方案,甲公司將發放現金股利40萬元。2004年度財務報告對外報出前,甲公司尚未召開股東大會審議董事會提議的利潤分配方案。
對董事會提議的利潤分配方案將發放的現金股利40萬元,甲公司將其確認為一項負債,并相應調整了2004年度財務報告相關項目的金額。
要求: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判斷甲公司對于上述事項的會計處理是否正確,并簡要說明理由(不要求編制會計分錄)。
來源:-高級會計師考試責編:xuxiaomin 評論 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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