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務籌劃及其意義
20世紀90年代,稅務籌劃的概念才逐漸引入中國,稅務籌劃也稱稅收籌劃、納稅籌劃。蓋地認為:“稅收籌劃,即在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和國際公認準則(慣例)的前提下,為實現企業財務目標而進行的旨在減輕、減緩稅收負擔的一種稅務謀劃或安排”。高金平認為:“納稅籌劃即納稅人為實現利益最大化,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對尚未發生或已經發生的應稅行為進行的各種巧妙安排”。稅務籌劃是單位理財的一種活動,具有合法性、目的性和籌劃性等特點,它與偷稅、漏稅、避稅存在著本質上的區別。對事業單位員工工資薪酬所得進行科學合理的稅務籌劃,不僅有利于國家完善現行稅收法規,建立稅負公平的經濟環境;降低單位的整體稅負,提高單位的財務管理水平;還可以增強員工依法納稅的意識,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
二、個人所得稅籌劃思路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的決定》,隨后,國務院第600號令發布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并于2011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把原2,000元/月減除費用提高到3,500元/月;把原9級超額累進稅率降為7級,取消15%和40%兩級稅率;將最低檔稅由原5%降為3%.新稅法總的指導原則是:讓高收入者多交稅,中收入者少交稅,低收入者不交稅。
事業單位員工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主要有工資(工資、津貼)、績效獎勵、各類補貼、加班費、過節費、科研獎勵費等。如下所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應納稅所得額=每月工資、薪金收入總額-3500-三險一金-其他允許扣減的費用
可見,應納稅額與收入、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等因素有著密切的關系,所以經過籌劃后,即使員工收入相同,應納稅所得額也會有所差異。因此,可以通過降低適用稅率,減少應稅收入,增加應抵扣費用等方法來籌劃員工工薪收入納稅思路。此外,合理利用納稅臨界點也可以起到節稅作用。
三、稅務籌劃的具體方法
(一)充分利用應抵扣款額進行籌劃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了許多稅收減免政策,事業單位應高度重視納稅籌劃工作,充分利用國家相關稅收政策,減輕員工個稅負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規定:獨生子女補貼、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托兒補助費、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等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不繳個人所得稅。1999年國稅發55號《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級專家延長退休期間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7號)規定:高級專家(指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兩院院士)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取得的,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向教工統一發放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離退休人員按規定領取的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免稅,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稅 .
根據稅法相關規定,在工會經費中分發給個人的生活補助,醫院提取的職工福利費,救濟金、撫恤金免征個稅。事業單位可利用提留的工會經費或福利費增加困難員工的生活補助,使其在增加收入的同時又不因此增加稅收負擔。
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軍級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稅。
(二)通過降低名義工資進行籌劃
減輕稅負最有效,最直接的途徑就是合理降低工資、薪金的名義收入。稅法規定,每月工薪收入超過3,500元的部分要按照7級超額累進稅率交稅。因此,在保證合法的前提下,可合理地將收入費用化、福利化,在保證不增加單位實際支出的同時降低員工名義收入,改善員工福利,從而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
主要方法有:(1)為引進的海歸、博士、學術團隊等提供周轉房或有單位直接負擔房租,而不是發放租房補貼或住房貨幣補貼。(2)免費為員工提供文體活動場所,如免費開放職工活動中心、員工之家、體育館等。(3)免費為員工提供后勤服務,如免收物管費、清潔費、網絡使用費、停車費等。(4)取消以現金形式發放的交通補貼、午餐補助等,統一提供班車接送,統一供應免費午餐。(5)利用工會組織安排醫務人員集體活動,減少現金發放。(6)資料費、進修費、培訓費、差旅費等可按一定額度為員工報銷。
如陳先生每月計稅收入9000元,每月房租費2500元,中餐費320元,交通費300元,圖書費200元,健身費280元。除去固定開支,陳先生的可支配收入為5400元,每月應納稅額=(9000-3500)×20%-555=545元。若由單位采取福利或實報實銷的方式提供固定開支,則陳先生的應納稅收入則變為5400元,應納稅額=(5400-3500)×3%-0=57元。經籌劃,陳先生每月節稅488元,全年節稅5856元。
3、合理轉化科研獎勵進行籌劃
如今,科研水平已成為培養創新人才,提升單位品牌和綜合實力的重要標志。各單位紛紛推出SCI論文戰略,獎勵在科研方面表現突出的人才。稅法規定,科研獎勵與工資相同予以課稅。所以,合理使用科研獎勵不僅關系到科研工作的順利開展,也關系到員工的稅負。具體措施有:(1)科研獎勵繼續用于課題研究,不直接發放現金。用所購實驗材料和鑒定費、測試費等發票來報銷,這樣不僅彌補了科研經費的不足,還不會增加科研人員工資性收入,使此項補貼免于納稅。(2)獎勵費以課題組形式分拆應稅所得,通過減少應稅額和降低適用稅率的方式減少稅負。如王教授主持一項國家基金,課題組成員5人,年底應得科研獎勵40000元,期間共支付實驗材料費、測試化驗費、燃料動力費、會議差旅費等24000元。對其納稅籌劃有以下兩種方法:
一、由王教授一人領取科研獎勵之后分發其他成員,則王教授應納稅額=40000×30%-2755=9245元。
二、將科研獎勵按5∶5的比例在課題組成員內分配,即項目負責人王教授20000元,其他成員每人20000÷4=5000元,則王教授的應納稅額=20000×25%-1055+(5000×20%-555)×4=5725元。
三、單位在科研項目專項資金中報銷課題研究過程中產生的所有支出,24000元。之后再分發其余獎勵,則王教授應納稅額=(40000-24000)×25%-1005=2995元。
四、由單位在科研項目專項資金中報銷課題研究過程中產生的相關支出,24000元。補發科研獎勵16000元,由學校按5∶5比例在課題組成員內分配,即王教授8000元,其他成員每人2000元,則王教授的應納稅額=8000×20%-555+(2000×10%-105)×4=1425元。
由此可見,方案四為最優方案,比方案一節稅7820元。
(四)選擇適用低稅率進行籌劃
勞務報酬所得雖與工資薪金同屬納稅人的勞動報酬所得,但兩者卻各有不同,它們之間的差異主要體現在實際稅收負擔與稅率形式上。區別二者的關鍵在于勞動者是否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雙方是否存在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30%、40%的超額累進稅率,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45%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當應稅所得在55000元~80000元區間時,工薪所得適用稅率低;超過80,000元,勞務所得適用稅率低。
(五)利用捐贈抵減避稅進行籌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及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只要捐贈額未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就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另外,以個人名義向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中國紅十字會、農村義務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老年服務機構等對象進行捐贈可全額抵扣。因此,只要個人捐贈的方式、投向、額度符合法律規定,就可使這部分捐贈免于課稅。該政策允許醫務人員將自己對外捐贈的一部分改由稅收來負擔。捐贈時可以降低適用最高邊際利率,減輕稅收負擔,達到節稅目的。當捐贈額超過標準,需以一定比例在稅前列支時,可考慮改變捐贈的所得來源或捐贈投向,增加捐贈次數或獲得稅前據實列支捐贈額的機會。當捐贈所得項目或捐贈投向有限或導致捐贈額不能在稅前據實列支時,可在保證捐贈總額不變的前提下增加捐贈次數和稅前列支的機會,根據捐贈限額的大小分次安排捐贈額,在最大限度抵免稅款的同時履行社會義務。
(六)用好“三險一金”等扣減費用進行籌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財務部《關于基本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按照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并繳付的“三險一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稅。此外,由于根據上年度數據計算得到的公積金在本年度中按月扣減,不受本年度工資增長的影響,但工資增長部分少計的公積金允許在本年度末做一次性的補繳。那么在年末收入較多時,可通過此項公積金補繳,增加年末該月的個稅稅前可抵扣金額,從而減輕稅負。單位或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資12%的幅度內,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但要注意的是,職工本人月均工資的3倍,超過此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上限部分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所以,單位要充分利用三險一金的免稅政策,把握好公積金的繳存上限,最大限度地為員工減輕稅負。
四、工資薪酬稅務籌劃時的注意事項
(一)合法性
依法納稅是光榮而神圣的使命,也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稅務籌劃必須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需要備案的避稅處理必須到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否則觸犯了法律,構成逃稅罪,反而得不償失。
(二)整體考慮
不能單一地為了節稅而改變薪酬發放方式,要從大局出發,通盤考慮,在不損害員工基本利益,不改變員工積極性的前提下,才開始考慮避稅操作,否則不但不能激勵員工,也影響了節稅效果。
(三)加強業務學習
從保護員工切身利益和為員工服務的角度考慮,財務部門應高度重視員工工資薪金所得稅的稅務籌劃,認真學習相關稅務政策,在稅法所允許的范圍內,充分、合理地利用各項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稅務籌劃,選擇最佳稅負方案,降低員工個人稅負的支付成本,為員工爭取最大的稅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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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高級會計師考試(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