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4/4/6 14:36:00 來源:中大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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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高級會計實務上國院第四章所得稅四
第四節 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的計量
一、當期所得稅的計量
資產負債表日,對于當期和以前期間形成的當期所得稅負債(或資產),應當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預期應交納(或返還)的所得稅金額計量。假定企業當期發生的交易和事項(未發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和事項)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確定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33%,在不考慮其他因素影響的情況下,確認的當期所得稅和所得稅負債為33萬元。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當期所得稅為:
應交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稅率
二、遞延所得稅的計量
資產負債表日,對于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當按照預期收回該資產或清償該負債期間的適用稅率計量。對于確認的遞延所得稅,分別計入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
遞延所得稅資產=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所得稅稅率
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所得稅稅率
企業經營過程中以各種方式取得的應稅所得適用的所得稅稅率以及在不同會計期間適用的所得稅稅率一般不存在差別。某些情況下,適用稅率發生變化的,應對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進行重新計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交易或者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以外,應當將其影響數計入變化當期的所得稅費用。
在計量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時,應注意:
①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計量,應當反映資產負債表日企業預期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方式的所得稅影響,即在計量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時,應當采用與收回資產或清償債務的預期方式相一致的稅率和計稅基礎。
②企業不應當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進行折現。
③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如果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利益,應當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在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記的金額應當轉回。
第五節 所得稅費用的計量
企業在利潤表中確認的所得稅費用或收益由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兩個部分組成。但應注意:計入當期損益的所得稅費用或收益不包括企業合并和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交易或事項產生的所得稅影響;與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者事項相關的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應當計入所有者權益。
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所得稅核算有三個步驟:
(1)計算應交所得稅
應交所得稅=應稅所得×所得稅率
(2)計算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期末余額
①遞延所得稅資產期末余額=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期末余額×適用所得稅稅率
②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余額=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期末余額×適用所得稅稅率。
(3)計算所得稅費用
本期所得稅費用=本期應交所得稅+(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 —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
(責任編輯:vsta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