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我通過下面的一道例題來說明這一方法:
1. 甲股份有限公司為境內上市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20×0年度實現利潤總額為5000萬元;所得稅采用債務法核算,20×0年以前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15%,20×0年起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33%.
20×0甲公司有關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及轉回等資料如下(單位:萬元):
項 目 年初余額 本年增加數 本年轉回數 年末余額
短期投資跌價準備 120 0 60 60
長期投資減值準備 1500 100 0 1600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0 300 0 300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0 150 0 150
假定按稅法規定,公司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均不得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甲公司除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作為時間性差異外,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假定甲公司在可抵減時間性差異轉回時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
要求:
(1) 計算甲公司20×0年度發生的所得稅費用。
(2) 計算甲公司20×0年12月31日遞延稅款余額(注明借方或貸方)。
(3) 編制20×0年度所得稅相關的會計分錄(不要求寫出明細科目)。
(責任編輯:vsta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