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減值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金融資產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四類:
1.交易性金融資產:取得該金融資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以獲取利得。(短期投資)
2.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如打算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長期債權投資)
3.貸款和應收款項:是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銀行的貸款和工商企業銷售貨物等發生的應收款項)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貸款和應收款項、持有至到期投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之外的金融資產。(其余部分)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此處所指金融資產包括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但不包括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和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這兩者由《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規范)。
下面先從整體上說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判斷,然后分別不同的方法計提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減值和計提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
1.2.1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判斷
企業判斷金融資產是否發生減值,應當以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為基礎。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是指金融資產初始確認后實際發生的、對該金融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有影響,且企業能夠對該影響進行可靠計量的事項。這些客觀證據主要包括下列各項:
(1)發行方或債務人發生嚴重財務困難;
(2)債務人違反了合同條款,如償付利息或本金發生違約或逾期等;
(3)債權人出于經濟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慮,對發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作出讓步;
(4)債務人很可能倒閉或進行其他財務重組請訪問網站http:///
(5)因發行方發生重大財務困難,該金融資產無法在活躍市場繼續交易;
(6)無法辨認一組金融資產中的某項資產的現金流量是否已經減少,但根據公開的數據對其進行總體評價后發現,該組金融資產自初始確認以來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確已減少且可計量,如該組金融資產的債務人支付能力逐步惡化,或債務人所在國家或地區失業率提高、擔保物在其所在地區的價格明顯下降、所處行業不景氣等;
(7)債務人經營所處的技術、市場、經濟或法律環境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使權益工具投資人可能無法收回投資成本;
(8)權益工具投資的公允價值發生嚴重或非暫時性下跌;
(9)其他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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