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會計、稅收及相關法規
一、會計法規
(一)會計法規構成
(二)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1.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2.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
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并公布。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 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 , 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三)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本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的范圍: (1)對于“單位負責人”的范圍,《會計法》第 50 條作了界定,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2)國家機關的法定代表人是行政首長,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長,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廠長、經理。(3)關于“主要負責人”,在個人獨資企業,實際上就是企業的投資人;在合伙企業,就是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等。(4)《會計法》所指“單位負責人”不含單位的副職領導人。
單位負責人應承擔的主要會計責任包括 :
(1) 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2) 應當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名并蓋章;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
(3) 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4) 對本單位內部會計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實施負責。
(四)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
1.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 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真實性原則)
2.各單位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合法性原則)
3.各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 不得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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