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華興公司為境內上市公司,主要從事電子設備的生產、設計和安裝業務。該公司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企業,適用的增值稅率為17%.注冊會計師在對該公司2002年度會計報表進行審計過程中發現以下事實:
(1)2002年9月20日,該公司與甲企業簽訂產品委托代銷合同。合同規定,采用視同買斷方式進行代銷,甲企業代銷a電子設備100臺,每臺銷售價格為(不含增值稅價格,以下同)50萬元。
至12月31日,該公司向甲企業發出80臺a電子設備,收到甲企業寄來的代銷清單上注明已銷售40臺a電子設備。
該公司在2002年度確認銷售80臺a電子設備的銷售收入,并結轉了相應的成本。
(2)2002年10月10日,該公司向其全資子公司乙企業銷售b電子設備60臺,每臺銷售價格為400萬元。b電子設備每臺的銷售成本為250萬元。該公司已將60臺發送乙企業。乙企業在對該b電子設備進行驗收后已如數將貨款通過銀行匯至該公司。
該公司在2002年度以每臺400萬元的價格確認銷售收入,并相應結轉銷售成本。b電子設備全部通過乙企業對外銷售,不向其他公司銷售。
(3) 2002年10月15日,該公司與丙企業簽訂銷售安裝c設備1臺的合同,合同總價款為800萬元。合同規定,該公司向丙企業銷售c設備1臺并承擔安裝調試任務;丙企業在合同簽訂的次日預付價款700萬元;c設備安裝調試并試運行正常,且經丙企業驗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余款100萬元。
至12月31日,該公司已將c設備運抵丙企業,安裝工作尚未開始。c設備的銷售成本為每臺500萬元。
該公司在2002年度按800萬元確認銷售c設備的銷售收入,并按500萬元結轉銷售成本。
(4) 2002年10月18日,該公司與丁企業簽訂一項電子設備的設計合同,合同總價款為240萬元。該公司自11月1日起開始該電子設備的設計工作,至12月 31日已完成設計工作量的30%,發生設計費用60萬元;按當時的進度估計,2003年3月30田將全部完工,預計將再發生費用40萬元。丁企業按合同已于12月1日一次性支付全部設計費用240萬元。
該公司在2002年將收到的240萬元全部確認為收入,并將已發生的設計費用結轉為成本。
(5)12月20日,該公司與w企業簽訂銷售合同。合同規定,該公司向w企業銷售d電子設備50臺,每臺銷售價格為400萬元。
12月22日,該公司又與w企業就該d電子設備簽訂補充合同。該補充合同規定,該公司應在2003年3月20日前以每臺408萬元的價格將d電子設備全部購回。
該公司已于12月25日收到d電子設備的銷售價款;在2002年度已按每臺400萬元的銷售價格確認相應的銷售收入,并相應結轉成本。
要求:
分析判斷華興公司上述有關收入的確認是否正確?并說明理由。
「分析與提示」
本案例(1)屬于代銷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對于代銷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應當以收到的代銷清單上注明的銷售數量及銷售價格確認代銷商品的銷售收入。本案例(1)中,該公司向甲企業發出a電子設備80臺,但收到甲企業寄來的代銷清單上注明的銷售數量為40臺。
本案例(2)屬于商品銷售收入方面的收入確認。對于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首先要判斷該銷售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至對方,如果已轉移到對方則應確認收入;反之則不能確認收入。其次,要對銷售客戶進行判斷,如果銷售客戶屬于關聯方,則應按照關聯方交易有關收入確認的規定進行確認。本案例(2)似屬于關聯方交易,應當按照關聯方交易有關規定確認收入。在本案例(2)中,該公司生產的b電子設備全部通過乙企業銷售,按照關聯方交易確認收入的規定,即當實際交易價格超過所銷售商品賬面價值120%的,按銷售商品賬面價值的120%確認銷售收入。根據本案例(2)的資料,該公司向乙企業的銷售價格為其銷售商品賬面價值的160%(400萬元÷250萬元),超過120%,似應按每臺300萬元(250萬元×120%)的價格確認b電子設備的銷售收入。
本案例(3)屬于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商品銷售的確認。在確認收入時,必須考慮該交易需要安裝和檢驗。在本案例(3)中,在本期雖然已經將商品運至對方,但安裝工作尚未開始,似不應確認收入。
本案例(4)屬于提供勞務合同相關的收入確認。對于提供勞務合同收入的確認,首先應當判斷該合同是否屬于當期內完成的合同,如果不屬于當期內完成的合同,則要考慮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其次,在確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時,還應當確定本年應當確認收入的金額。本案例中該公司只完成合同規定的設計工作量的30%,70%的工作量將在第二年完成,似應按照已完成的30%的工作量確認勞務合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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