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稅收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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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暫行條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全國人大通過的《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發布的有關增值稅的規定、制度、辦法,構成增值稅法律制度。
1.增值稅的納稅人
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銷售不動產除外)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
?。?SPAN lang=EN-US>1)小規模納稅人
經營規模較小,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的具體標準如下:
①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的。
②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
③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視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④稅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小規模納稅人的確認,由主管稅務機關依照稅法規定的標準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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