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法律責任
一.對違反稅收管理行為的處罰。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 2000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罰款。
①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
②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薄或者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③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④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⑤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⑥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
(2)有下列情形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 2000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罰款。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
(3)有下列情形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 2 000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 2 000 元以上 10 000 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
(4)有下列情形的,處以 2 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
二.對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行為處罰
1.偷稅 行為。是指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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