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減值
對于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以成本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無形資產等資產,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判斷資產是否存在可能發生減值的跡象;對于存在減值跡象的資產,應當進行減值測試,計算可收回金額,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應當按照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金額,計提減值準備。
(一)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發生減值的判斷
存在下列跡象的,表明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可能發生了減值:
1.資產的市價當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顯高于因時間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預計的下跌。
2.企業經營所處的經濟、技術或者法律等環境以及資產所處的市場在當期或者將在近期發生重大變化,從而對企業產生不利影響。
3.市場利率或者其他市場投資報酬率在當期已經提高,從而影響企業計算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折現率,導致資產可收回金額大幅度降低。
4.有證據表明資產已經陳舊過時或者其實體已經損壞。
5.資產已經或者將被閑置、終止使用或者計劃提前處置。
6.企業內部報告的證據表明資產的經濟績效已經低于或者將低于預期,如資產所創造的凈現金流量或者實現的營業利潤(或者虧損)遠遠低于(或者高于)預計金額等。
7.其他表明資產可能已經發生減值的跡象。
在判斷資產是否存在可能發生減值的跡象時,應當考慮重要性原則。
因企業合并所形成的商譽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無論是否存在減值跡象,每年都應當進行減值測試。
(二)資產可收回金額的計量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存在減值跡象的,應當估計其可收回金額。資產的可收回金額應當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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