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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題
02年3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債務而提出的破產申請,并依照法定程序,于同年10月10日宣告該公司破產,同年IO月20日成立了清算組。清算組接管甲公司后,對該公司的財產進行了清理,有關清理情況如下:
(1)甲公司資產總額為1800萬元(變現價值);負債總額為4000萬元,其中,流動負債的情況為:
①應付職工工資80萬元,未交稅金220萬元。
②短期借款500萬元。其中:2001年3月5日,以甲公司全部廠房作抵押,向中國工商銀行貸款300萬元;2001年6月1日,以全部機器設備作抵押,向中國建設銀行貸款200萬元。
③應付賬款640萬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A)應付乙公司2001年4月到期貨款100萬元。乙公司經多次催收無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02年2月25日,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及違約金和賠償金等共計120萬元,并將甲公司辦公樓予以查封,擬用于抵償乙公司的債權。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產申請時,此判決尚未執行。
(B)應付丙公司2001年7月18日到期貨款180萬元。2001年6月18日應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與丙公司簽訂了一份擔保合同,擔保合同約定:以甲公司機器設備作抵押,若2002年6月18日前甲公司仍不能支付丙公司180萬元貨款,則以甲公司機器設備變賣受償。
(C)應付丁公司2002年1月30日到期貨款200萬元。
④其他流動負債合計1660萬元。
(2)甲公司于1999年8月10日在某港口城市設立的甲分公司,至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止,賬外資金累計余額為90萬元。2002年3月20日,甲分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將該90萬元作為獎金予以私分。
(3)甲公司2001年4月26日為戊公司向城市商業銀行貸款70萬元(貸款期限為18個月)提供擔保,并與城市商業銀行簽訂了保證合同。保證合同約定:當戊公司不能償還到期貸款時,由甲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城市商業銀行在法定期限內未申報債權。
(4)甲公司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破產費用為40萬元。
(5)經評估確認:甲公司廠房變現價值為160萬元,辦公樓變現價值為190萬元,機器設備變現價值為320萬元。經查:甲公司的股東用于出資的房產在出資時作價300萬元,而當時的實際價值僅為120萬元;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廠房、機器設備于合同簽訂的當天全部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
要求:
根據以上事實,在不考慮債權利息的情況下,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辦公樓可否用于償還所欠乙公司的貨款?并說明理由。
(2)甲公司所欠丙公司的貨款是否屬于破產債權?并說明理由。
(3)對甲分公司私分的財產應如何處置?并說明理由。
(4)甲公司與城市商業銀行訂立的保證合同是否應當終止?并說明理由。
(5)甲公司的破產財產額是多少?并具體說明破產財產的構成。
(6)如果甲公司的破產債權額確認為3125萬元,則丁公司可分配的財產具體數額為多少(金額保留至元)?并列明計算過程。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辦公樓不能用于償還所欠乙公司的貨款(0.5分)。根據《破產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后,對債務人財產的其他民事程序應當中止(1分)。[或:以債務人為被告的其他債務糾紛案件,如果已經審結但未執行完畢的,應當中止執行,由債權人憑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統一依破產程序公平受償(1分)。][或:甲公司所欠乙公司的貨款屬于破產債權,其辦公樓不能用于償還所欠乙公司的貨款(1分)。](本要點共1.5分)
(2)甲公司所欠丙公司的貨款,部分屬于破產債權(0.5分),部分不屬于破產債權(0.5分)。因為,甲公司的機器設備既用于中國建設銀行的貸款抵押擔保,又用于丙公司債權的抵押擔保。根據《破產法》的規定,破產企業對其同一財產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的,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1分)。故甲公司機器設備的變現價值應先用于清償中國建設銀行的貸款,剩余部分再用于清償丙公司的貨款,該剩余部分為120萬元(1分)。[或:因此,在甲公司所欠丙公司的貨款中,有財產擔保的為120萬元(1分),不屬于破產債權,無財產擔保的為60萬元,屬于破產債權(1分)。] (本要點共3分)
(3)對甲分公司私分的財產,應納入破產程序進行清理(0.5分),并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回,并入破產財產分配(0.5分)。理由:第一,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債務人設立的分支機構和沒有法人資格的全資機構的財產,應當一并納入破產程序進行清理(1分)。第二,根據《破產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破產企業私分財產的行為無效,清算組有權向法院申請追回財產。追回的財產,并入破產財產分配(1分)。(本要點共3分)
(4)甲公司與城市商業銀行訂立的保證合同應當終止(0.5分)。根據有關規定,債權人在得知保證人破產的情況后,如果未申報債權參加破產程序,保證人的擔保義務即從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終止(1分)。(本要點共1.5分)
(5)甲公司的破產財產額是1590萬元(1分)。甲公司破產財產的構成:一是,公司資產總額扣除已作為債務擔保物的財產計1320萬元(1800萬元-160萬元-200萬元-120萬元)(1分);二是,清算組追回甲公司被私分的財產90萬元(0.5分);三是,因甲公司股東出資額不足應當由該股東補足的出資180萬元(300-120)(0.5分)。(本要點共3分)
(6)丁公司應分配的財產數額為80萬元(1分)。計算公式為:[1590萬元(破產財產額)-40萬元(破產費用)-80萬元(應付工資)-220萬元(未交稅金)]÷3125萬元(破產債權額)×200萬元(丁公司的破產債權)=80萬元(2分)。(本要點共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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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