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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竹公司律師認為,由于對產(chǎn)品質(zhì)量存在糾紛,本公司勝訴的可能性在 50% 以下,形勢不容樂觀。因此,紫竹公司在附注中未披露任何有關(guān)這一訴訟的信息。
[分析] 5.紫竹公司在與丁公司的訴訟中,雖然一審已經(jīng)判決,但紫竹公司不服,提起反訴,因而仍是或有事項。一審判決表明,紫竹公司因訴訟承擔了一項現(xiàn)時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經(jīng)濟利益流出企業(yè),并且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根據(jù)規(guī)定,紫竹公司應確認預計負債 2 萬元,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進行披露。紫竹公司對此或有事項不確認,也不披露,是不正確的。
對于紫竹公司反訴丁公司,由于勝訴的可能性在 50% 以下,不應對相關(guān)的或有資產(chǎn)作出披露,紫竹公司的會計處理是正確的。
(6)2004 年 11 月 20 日 ,紫竹公司與丁公司簽訂了托管合同,合同約定:
①從 2005 年 1 月 1 日起 3 年內(nèi),由紫竹公司派出管理人員管理丁公司。
②紫竹公司每年應保證丁公司實現(xiàn)凈利潤 500 萬元,凈利潤超過 500 萬元部分由紫竹公司享有,凈利潤低于 500 萬元的部分應由紫竹公司補足。
2005 年丁公司實現(xiàn)凈利潤 800 萬元; 2006 年丁公司實現(xiàn)凈利潤 400 萬元,紫竹公司補了 100 萬元。 2006 年末,鑒于丁公司所在行業(yè)競爭越來越激烈,產(chǎn)品更新?lián)Q代緩慢的局面,預計 2007 年很可能發(fā)生虧損在 60 — 100 萬元之間。為此,紫竹公司計提了預計負債 80 萬元,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了披露。
[分析] 6.紫竹公司確認預計負債 80 萬元不正確。紫竹公司托管丁公司,要求取得固定回報,如果利潤高于 500 萬元,則取得收益;如果利潤低于 500 萬元,則發(fā)生損失,因而屬于或有事項。在 2006 年末,紫竹公司應根據(jù)或有事項準則的規(guī)定,確認預計負債的金額為 580 萬元(500+80),而不是 80 萬元(因為要補到 500 萬元)。
要求:分析判斷紫竹公司對上述或有事項的會計處理是否正確,并說明理由。
來源:-高級會計師考試責編:luoxi 評論 糾錯
(責任編輯:vsta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