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事業單位收入
(一)收入的含義
事業單位會計中的收入是指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繳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設撥款收入等。
(二)補助收入核算
事業單位的補助收入包括財政補助收入和上級補助收入。財政補助收入是指事業單位按核定的預算和經費領報關系,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事業經費。上級補助收入是指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事業單位應設置“財政補助收入”和“上級補助收入”科目,核算補助收入的取得和結轉情況。年度終了結轉后,這兩個科目應無余額。
財政補助收入和上級補助收入,采用收付實現制,一般應在實際收到時予以確認。收到補助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科目,繳回時作相反會計分錄。
年終結轉時,將‘財政補助收入’和“上級補助收入”科目的貸方余額結轉“事業結余”科目。
(三)、事業收入核算
事業收入是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按規定應上繳財政預算的資金和應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財政部門核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事業單位應設置“事業收入”科目,核算事業收入的取得及結轉情況。事業收入一般應在實際收到款項時予以確認。
(1)、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以及收到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基金,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事業收入”科目。如果事業單位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取得收入時,按實際收到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 科目,按實際收到的價款扣除增值稅銷項稅額,貸記“事業收入”科目,按計算出的應交增殖稅的銷項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2)、收到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在實際收到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事業收入”科目。
(3)、財政部門核準,預算外資金實行按比例上繳財政專戶辦法的單位取得的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核定的比例,貸記“事業收入”和“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
如果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財政專戶的辦法,平時取得收入時,先全額通過“事業收入”和睦核算,定期結算出應繳財政專戶資金結余時,再將上繳財政專戶部分扣出,借記“事業收入”科目,貸記“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
(4)、期末,將“事業收入”科目余額轉入“事業結余”科目。
(四)、經營收入及核算
經營收入是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需要說明的是,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之外開展獨立核算的經營活動,執行企業會計制度,而不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1、經營收入的確認
經營收入應在提供勞務或發出商品,同時收訖價款或者取得索取價款的憑據時予以確認。
2、主要賬務處理
事業單位應設置“經營收入”科目,核算實現的各項經營收入。事業單位取得經營收入、發生銷售退回的賬務處理方法與企業會計相同。期末,應將“經營收入”科目余額轉入“經營結余”科目。
(五)、其他收入及核算
1、其他收入的核算
其他收入是指事業單位除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撥入專款、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等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對外投資收益、固定資產出租收入、外單位捐贈未限定用途的收入、其他單位對本單位的補助以及其他零星雜項收入等。
2、主要賬務處理
事業單位設置“其他收入”科目,核算取得的其他收入。年終結轉后,該科目應無余額。其他收入以單位實際收到數額予以確認。
實際工作中應區分其他收入與經營收入,經營收入采用權責發生制核算,而其他收入則采用收付實現制核算。
六、事業單位支出
(一)支出是指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和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基金耗費及損失等。包括專項支出、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等。從廣義講,主管會計單位和二級會計的撥出經費和撥出專款,也屬于事業單位的支出。
(二)、撥出經費核算
撥出經費是指事業單位按核定的預算撥付所預算資金。事業單位應設置“撥出經費”科目,核算撥出經費及結轉情況。年度終了,將“撥出經費”科目的借方余額全數轉入“事業結余”科目。
(三)、撥出專款和專款支出核算
撥出專款是指主管部門或上級單位撥給所屬單位的需要單獨報賬的專項資金。專款支出是指由財政部門、上級單位和其他單位撥入的指定項目或用途并需要單獨報賬的專項資金的實際支出數。專項支出主要有科技三項費、科研課題經費和挖潛改造資金等指定項目或用途的支出。
事業單位應設置“撥入專款”、“撥出專款”和“專款支出”三個科目,核算專項資金,從上級或財政部門收到專項基金、并向所屬單位下撥專項基金的事業單位,只設置“撥入專款”和“撥出專款”兩個科目。對于具體使用專項基金的事業單位,應設置“撥入專款”和“專款支出”科目。
不具體使用專項資金的事業單位,收到撥入的專項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撥入專款”科目。向所屬單位下撥專項資金時,借記“撥出專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年終結賬時,對于已完工的項目,將“撥入專款”科目和“撥出專款”科目進行對沖,借記 “撥入專款”科目,貸記“撥出專款”科目。
使用專項資金的事業單位,收到撥入的專項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撥入專款”科目。使用專項資金時,借記“專款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專項工程完工單獨列報時, 借記“撥入專款”科目,貸記“專款支出”科目。對于剩余的專項資金,按規定上繳部分,借記“撥入專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規定留歸本單位部分,轉入事業基金,借記“撥入專款”科目,貸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四)、事業支出的核算
1、事業支出的核算內容
事業支出是指事業單位開展各項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實際支出。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業務招待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
不得將應列入經營支出的項目列入事業支出,也不得將應列入事業支出的項目列入經營支出。
2、主要賬務處理
事業單位應設置“事業支出”科目,核算發生的各項事業支出。發生事業支出時,借記“事業支出”科目,貸記“現金”或“銀行存款”等科目。當年事業支出收回時,作沖減事業支出處理,實際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結轉已銷業務成果或產品成本時,再從“產成品”科目轉入“事業支出”科目。年度終了,將本科目的借方余額,全數轉入“事業結余”科目。
年終結賬后,該科目無余額。事業單位應在“事業支出”科目下設置“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兩個二級明細科目,并在二級明細科目下按政府預算收支科目中的“目”級科目設置三級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五)、經營支出的核算
經營支出是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和經營活動發生的各項支出。
事業單位應設置“經營支出”科目,核算發生的各項經營支出業務。事業單位發生各項經營支出時,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或有關科目。
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結轉已銷經營性勞務成果或產品時,按實際成本,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產成品”科目。期末,應將“經營支出”科目的余額全部轉入“經營結余”科目。
(六)、成本費用的核算
成本費用是指實行內部成本費用的事業單位發生的應列入勞務(產品、商品)成本的專項費用。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設置“成本費用”科目。
業務活動或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借記“成本費用”科目,貸記“材料”、“銀行存款”等科目;產品驗收入庫時,借記“產成品”科目,貸記成本費用科目。
(七)銷售稅金的核算
銷售稅金是指事業單位提供勞務或銷售產品按規定用負擔的稅金及附加,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和教育費附加。
事業單位應設置“銷售稅金”科目,核算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應應付的稅金(不包括增值稅)和教育費附加。期末結轉后,該科目應無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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