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明晰稅務執法風險的準確內涵關系到整個執法風險防范體系的構建。曾有不少理論文章對稅務執法風險的定義、內涵和外延作了闡述,認為稅務執法風險,就是具備執法資格的稅務人員按照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權力或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存在有未按照或未完全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要求的行為執法或履行職責,侵犯、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給國家或人民群眾造成一定的物質或精神上的損失以及應履行而未履行職責,所應承擔的責任。此概念僅看到了稅務執法者對法律的違背及對法律關系相對人權利的侵害而受到責任追究,而忽略了稅務執法人員在執法的過程中因執法對象和執法環境引起的損失或不利的可能性。對什么是稅務執法風險的認識僅僅停留在狹義的單層面上,而對廣義上的執法風險就很少闡明,可以說現階段有關稅務執法風險認識外延過小,沒能真正涵蓋新形勢下各級稅務機關和廣大稅務干部所面臨的執法風險。
我認為,稅收執法風險指的是稅收執法過程中潛在的、因為執法主體的作為和不作為可能使稅收管理職能失效以及這種作為和不作為可能對執法主體和執法人員本身造成傷害的各種危險因素的集合。這是廣義上的稅務執法風險,其主要表現形式有兩種,即自身固有風險和外在風險。
自身固有風險是我們必須面對而不可回避的,它要求我們必須按照事物發展的客觀規律行事。只有遵守了事物發展的客觀規律,才能避免或有效減少風險。就稅務執法而言,就是要依法行政,依規辦事,按照程序執法,按照權限執法,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權。只有這樣,稅務執法才能盡力避免被干擾、被投訴或者少敗訴、少改變。
外在風險是來自于事物外部的風險,又分良性和惡性兩種。就稅務執法而言,良性的外部風險是指政府、職能部門和人民群眾對稅務執法的依法監督,對稅務執法是一種有效的促進和監督,其目的在于確保稅務執法合理、合規、合法。而惡性的外部風險則是對行政執法一種不正常、不合理的監督、制約、阻礙和抗拒,在某種情況下甚至反對稅務執法。它的存在具有極大的危害性,往往使行政執法不能依法進行或不能正常行政執法。在現實中,惡性的外部風險主要有三種表現形式。
1.暴力抗拒執法,即是指稅務執法相對人由于法制觀念不強,采取異端暴力的方式對抗稅務執法。它來自于稅務執法相對人,方式是異端暴力。這種風險危害最直接,直接危及稅務執法人員的生命健康和安全,有時可能間接地危及到稅務人員家屬生命健康和安全。負面影響較大。
2.干擾稅務執法干,即指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的考慮和需要,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干擾稅務執法。它來自于地方政府,方式是行政命令。這種風險危害最大,直接關系到一個地區的稅務執法環境和市場經濟秩序。
3.不正常地關注稅務執法,少數稅務執法監督部門出于小集團利益的考慮,不正常地關注行政執法。它來自于少數行政執法監督部門,方式是不正常的刻意關注。這種風險影響也很大,往往會影響到稅務執法部門履行職能的主動性、積極性。
二、稅收執法風險的表現形式
稅務機關擔負著“為國聚財”的使命,在依法行使稅收管理權中執法風險也因責任的重大而相對加大。梳理近年來各地稅務機關執法在稅收執法過程中存在的主要風險,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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