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制度是為規范政府采購行為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規章和辦法的總稱。我國的政府采購制度由2002年6月2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4年8月11日財政部發布的《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組成。
(一)政府采購的資金范圍
政府采購資金是指財政性資金。這里的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資金以及與財政資金相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財政預算資金是指國家財政以各種形式劃撥的資金;單位自籌資金是指單位通過合規合法渠道自行籌集的資金,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資產經營收入等。
(二)政府采購的對象
政府采購的對象包括貨物、工程和服務。貨物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工程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服務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三)政府采購的執行模式
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的模式。
1.集中采購。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集中采購的范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并發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
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即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
2.分散采購。采購人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之外且達到限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應當實行分散采購。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
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采購。
(四)政府采購的基本政策要求:重點
1.除需要采購的貨物、工程或服務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進行采購、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情況外,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
2.政府采購的信息應當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3.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這里的相關人員,包括招標采購中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等。
4.采購人可以委托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政府采購事宜。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
(五)政府采購的方式
政府采購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詢價以及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1.公開招標采購:主要方式
2.邀請招標采購
3.競爭性談判采購
4.單一來源采購
5.詢價方式采購
6.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六)政府采購程序
政府采購程序主要包括三個步驟:編制和批準政府采購預算;公告政府采購信息;選擇采購方式及適用的程序。
1.編制和批準政府采購預算。
2.公告政府采購信息。
3.選擇采購方式及適用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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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vsta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