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16號———政府補助》第七條規定,“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但是,按照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例如,2004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省環境保護局撥付給本公司用以建造環保項目的款項人民幣451000000元,存入開戶銀行。上述撥付的款項于環保項目完工時將無需償還。于2004年12月31日,與撥付款項對應之環保項目尚未完工。同時,公司收到環保部門從國外進口的專用設備一臺,驗收入庫,按名義金額500000元入賬。根據進賬單,做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451 000 000
貸:遞延收益 451 000 000
甲公司根據設備入庫驗收單等資料,作會計分錄:
借:工程物資 500 000
貸:補貼收入 500 000
《企業會計準則16號———政府補助》第八條規定,凡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例如,甲公司為了加快完成出口產品定單生產任務,于2005年1月2日,從開戶銀行借入商業貸款10 000 000元,期限1年半,利率為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甲公司直到2006年12月25日,收到財政部門一次性撥給的全部低息貸款補貼300 000元,已存入銀行。甲公司根據進賬單,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300 000
貸:遞延收益 100 000
補貼收入 200 000
(二)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例如,甲公司為于2005年12月21日,收到財政部門撥給的減免增值稅600000元,已存入銀行。根據進賬單,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600 000
貸:補貼收入 600 000
需要說明的是,已確認的政府補助收入需要返還的,應當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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