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等。企業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應當作為負債處理,不應當確認為收入。
一、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與計量
(一)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條件
商品銷售收入只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才能加以確認: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主要指商品所有者承擔該商品價值發生損失的可能性,例如,商品發生減值、商品發生毀損的可能性。商品所有權上的報酬,主要指商品所有者預期可獲得的商品中包括的未來經濟利益,例如,商品價值的增加以及商品的使用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等。
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購貨方,指風險和報酬均轉移給了購貨方。當一項商品發生的任何損失均不需要銷貨方承擔,帶來的經濟利益也不歸銷貨方所有,則意味著該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已從該銷貨方轉出。
判斷一項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是否已轉移給買方,需要關注每項交易的實質而不是形式。通常,所有權憑證的轉移或實物的交付是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對售出商品實施繼續管理,既可能源于仍擁有商品的所有權,也可能與商品的所有權沒有關系。如果商品售出后企業仍保留有與該商品的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則說明此項銷售商品交易沒有完成,銷售不能成立,不能確認收入。同樣地,如果商品售出后企業仍對售出的商品可以實施有效控制,也說明此項銷售沒有完成,不能確認收入。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收入能否可靠地計量,是確認收入的基本前提。企業在銷售商品時,售價通常已經確定。但銷售過程中由于某種不確定因素,也有可能出現售價變動的情況,則新的售價未確定前不應確認收入。
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在銷售商品的交易中,相關的經濟利益主要表現為銷售商品的價款。銷售商品的價款能否有把握收回,是收入確認的一個重要條件。企業在銷售商品時,如估計價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確認的其他條件均已滿足,也不應當確認收入。
銷售商品的價款能否收回。主要根據企業以前和買方交往的直接經驗,或從其他方面取得的信息和政府的有關政策等進行判斷。
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根據收入和費用配比原則,與同一項銷售有關的收入和成本應在同一會計期間予以確認。因此,成本不能可靠計量,相關的收入也不能確認。如已收到價款,收到的價款應確認為一項負債。
企業在運用以上五項條件進行商品銷售收入確認時,必須分析每項交易的實質。只有交易全部符合這五項條件,才能確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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