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存貨控制
1. 崗位分工控制。
(1)建立存貨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辦理存貨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2)存貨業務的不相容崗位:存貨的采購、驗收與付款;存貨的保管與清查;存貨的銷售與收款;存貨處置的申請與審批、審批與執行;存貨業務的審批、執行與相關會計記錄。
(3)不得由同一部門或個人辦理存貨業務的全過程。
2. 授權批準控制。
(1)明確審批人對存貨業務授權批準的方式、程序和相關控制措施,規定審批人的權限、責任,審批人不得越權審批。
(2)明確經辦人員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對于審批人超越授權范圍審批的存貨業務,經辦人有權拒絕辦理,并及時向審批人的上級授權部門報告。
(3)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或人員辦理存貨業務。
(4)制定存貨業務流程,明確存貨的取得、驗收與入庫,倉儲與保管,領用、發出與處置等環節的控制要求,設置相應的記錄或憑證。
3. 取得、驗收與入庫控制。
(1)外購存貨,應符合《采購與付款》等內部會計控制規范的有關規定。
(2)接受投資者投入的存貨,其實有價值和質量狀況應當經過評估和檢查。
(3)其他單位抵頂債務的存貨,取得時應經過單位有關部門和人員審核批準,其實有價值和質量狀況應當符合雙方的有關協議。
(4)嚴格存貨驗收制度,重點是對取得存貨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和其他相關內容進行驗收。
(5)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存貨的會計核算。
(6)設置存貨實物明細賬。加強對代管、代銷,暫存、受托加工存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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