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中央部門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
中央部門結轉和結余資金,是指與中央財政有繳撥款關系的中央級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企業,按照財政部批復的預算,在年度預算執行結束時,未列支出的一般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資金。
結轉資金是指預算未全部執行或未執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預算資金。
結余資金是指項目實施周期已結束、項目目標完成或項目提前終止,尚未列支的項目支出預算資金;因項目實施計劃調整,不需要繼續支出的預算資金;預算批復后連續兩年未用完的預算資金。
【鏈接】中央部門核算和統計結轉結余資金,應與會計賬表相關數字保持一致。按照《中央部門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辦法》管理的結轉結余資金應扣除以下兩項內容:(1)已支付的預付賬款;(2)已用于購買存貨,因存貨未領用等原因尚未列支的賬面資金。預付賬款在以后年度收回資金,或者在以后年度因出售存貨收回資金的,收回的資金應按照《中央部門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管理。
結轉資金管理1.基本支出結轉資金管理:(1)年度預算執行結束時,尚未列支的基本支出全部作為結轉資金管理,結轉下年繼續用于基本支出。(2)基本支出結轉資金包括人員經費結轉資金和公用經費結轉資金。(3)部門決算批復后,決算中基本支出結轉資金數與年初批復數不一致的,應以決算數據作為結轉資金執行依據。(4)中央部門在預算執行中因增人增編需增加基本支出的,應首先通過基本支出結轉資金安排。
2.項目支出結轉資金管理:(1)項目實施周期內,年度預算執行結束時,除連續兩年未用完的預算資金外,已批復的預算資金尚未列支的部分,作為結轉資金管理,結轉下年按原用途繼續使用。(2)基本建設項目竣工之前,均視為在項目實施周期內,年度預算執行結束時,已批復的預算資金尚未列支的部分,作為結轉資金管理,結轉下年按原用途繼續使用。(3)部門決算批復后,決算中項目支出結轉資金數與年初批復數不一致的,應以決算數據作為結轉資金執行依據。
3.控制結轉資金規模:(1)對當年批復的預算,預計年底將形成結轉資金的部分,除基本建設項目外,中央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可調減當年預算或調劑用于其他急需資金的支出。對結轉資金中預計當年難以支出的部分,除基本建設項目外,中央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可調劑用于其他急需資金的支出。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由財政部收回。(2)中央部門調減預算或對結轉資金用途進行調劑后,相關支出如在以后年度出現經費缺口,應在部門三年支出規劃確定的支出總規模內通過調整結構解決。
結余資金管理1.項目支出結余資金原則上由財政部收回?;窘ㄔO項目竣工后,項目建設單位應抓緊辦理工程價款結算和清理項目結余資金,并編報竣工財務決算。財政部和相關主管部門應及時批復竣工財務決算?;窘ㄔO項目的結余資金由財政部收回。
2.年度預算執行結束后,中央部門應在45日內完成對結余資金的清理,將清理情況區分國庫集中支付結余資金和非國庫集中支付結余資金報財政部。財政部收到中央部門報送的結余清理情況后,應在30日內收回結余資金。
3.部門決算批復后,決算中項目支出結余資金數超出財政部已收回結余資金數的,財政部應根據批復的決算,及時將超出部分的結余資金收回;決算中項目支出結余資金數低于財政部已收回結余資金數的,收回的資金不再退回中央部門。
4.年度預算執行中,因項目目標完成、項目提前終止或實施計劃調整,不需要繼續支出的預算資金,中央部門應及時清理為結余資金并報財政部,由財政部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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