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跌價準備的轉回
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重新確定存貨的可變現凈值。如果以前減記存貨價值的因素已經消失的,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并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額內轉回,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例7]長江公司2005年12月末某項存貨的賬面成本為500萬元,可變現凈值為480萬元,采用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法進行期末計價時,應計提存貨跌價準備20萬元,所作的賬務處理是:
借:資產減值損失——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20
貸:存貨跌價準備 20
如果2006年12月末,存貨的數量沒有變化,可變現凈值為470萬元,則應保留的存貨跌價準備為30萬元,由于計提跌價準備前已計提20萬元,故應補提10萬元:
借:資產減值損失——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10
貸:存貨跌價準備 10
如果2007年12月末,所有導致減值的不利因素已消失,存貨的可變現凈值上升到505萬元,則不應保留存貨跌價準備,存貨跌價準備應沖回30萬元,沖減至零:
借:存貨跌價準備 30
貸:資產減值損失——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30
注意:“存貨跌價準備轉出”是指存貨發出后,相對應的存貨跌價準備要轉出;“存貨跌價準備轉回”是指存貨價值回升后,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應轉回,兩者有很大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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