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意公司為境內上市公司,主要從事機械設備的生產、設計和安裝業務。該公司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企業,適用的增值稅率為 17 %。注冊會計師在對該公司 2003 年度會計報表進行審計過程中,發現以下事項:
(1) 2003 年 8 月 12 日 ,該公司與 A 企業簽訂產品委托代銷合同。合同規定,采用視同買斷方式進行代銷, A 企業代銷甲設備 80 臺,每臺銷售價格為(不含增值稅價格,以下同) 40 萬元。
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 ,該公司向 A 企業發出 50 臺甲設備,收到 A 企業寄來的代銷清單上注明已銷售 30 臺甲設備。該公司在 2003 年度確認銷售 50 臺甲設備的銷售收入,并結轉了相應的成本。
[分析]本案例(1)屬于代銷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對于代銷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應當以收到的代銷清單上注明的銷售數量及銷售價格確認代銷商品的銷售收入。本案例(1)中,該公司向 A 企業發出甲設備 50 臺,但收到 A 企業寄來的代銷清單上注明的銷售數量為 30 臺,只能按 30 臺確認收入,企業按發生商品 50 臺確認收入是錯誤的。
(2) 11 月 15 日 ,該公司與 E 企業簽訂銷售合同。合同規定,該公司向 E 企業銷售丁設備 30 臺,每臺銷售價格為 280 萬元。
11 月 18 日 ,該公司又與 E 企業就該丁設備簽訂補充合同。該補充合同規定,該公司應在 2004 年 4 月 15 日 前以每臺 288 萬元的價格,將丁設備全部購回。
該公司已于 11 月 20 日 收到丁設備的銷售價款;在 2003 年度已按每臺 280 萬元的銷售價格確認相應的銷售收入,并相應結轉成本。
[分析]本案例(2),首先要對該交易的性質進行判斷。本案例中,對于同一商品在簽訂銷售合同之后,又簽訂了回購合同。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判斷本業務屬于融資業務,不應確認收入,中意公司確認收入 280 萬元是錯誤的。
(3) 2003 年 10 月 10 日 ,該公司與 C 企業簽訂銷售安裝丙設備一臺的合同,合同總價款為 720 萬元。合同規定,該公司向 C 企業銷售丙設備一臺,并承擔安裝調試任務;丙企業在合同簽訂的次日預付價款 600 萬元;丙設備安裝調試并試運行正常,經 C 企業驗收合格后, C 企業一次性支付余款 120 萬元。
來源:-高級會計師考試
責編:lili 評論 糾錯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上一頁12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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