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題七
1.(1)事項1中已報廢齒輪損失屬于按原制度核查的損失。
理由:按原制度規定,存貨報廢時應將其發生的凈損失計入發生當期損益(或該損失屬于企業應確認而未確認的損失)。
應確認的損失金額為1200萬元。
事項1.中的原材料價值期末計價損失屬于按新制度預計的減值損失。
理由:按新制度規定,存貨在期末應按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價。
應計提減值損失金額為200萬元。
(2)事項2中預計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扣除按原制度已計提的壞賬準備后的部分屬于按新制度預計的減值損失。
理由:按新制度規定,對于沒有把握能夠收回的應收款項,應當計提壞賬準備,并確認相關的減值損失。
應收賬款應確認的壞賬損失為1150萬元。
其他應收款應確認的壞賬損失為240萬元。
(3)事項3中短期投資期末計價損失屬于按新制度預計的減值損失。
理由:按新制度規定,短期投資在期末應按照成本與市價孰低計價。
應確認的短期投資跌價損失的金額為80萬元。
(4)事項4中固定資產期末計價損失屬于按新制度預計的減值損失。
理由:按新制度規定,如果有跡象表明固定資產已發生減值,應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
應確認的減值損失金額為140萬元。
(5)事項5屬于按原制度核查的收益。
理由:按新制度規定,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應作為發生當期的營業外收入處理,公司未按原制度規定處理。
應確認的收益金額為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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