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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高級會計實務》講義(四)

發表時間:2014/4/6 14:36:00 來源:中大網校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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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高級會計實務》講義(四)

第二章       收 入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等。企業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應當作為負債處理,不應當確認為收入。
  
  一、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與計量
  (一)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條件
  銷售商品收入只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才能加以確認: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主要指商品所有者承擔該商品價值發生損失的可能性;商品所有權上的報酬,主要指商品所有者預期可獲得的商品中包括的未來經濟利益。
  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購貨方,指風險和報酬均轉移給了購貨方。當一項商品發生的任何損失均不需要銷貨方承擔,帶來的經濟利益也不歸銷貨方所有,則意味著該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已從該銷貨方轉出。
  判斷一項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是否已轉移給買方,需要關注每項交易的實質而不是形式。通常,所有權憑證的轉移或實物的交付是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對售出商品實施繼續管理,既可能源于仍擁有商品的所有權,也可能與商品的所有權沒有關系。如果商品售出后企業仍保留有與該商品的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則說明此項銷售商品交易沒有完成,銷售不能成立,不能確認收入。同樣地,如果商品售出后企業仍對售出的商品可以實施有效控制,也說明此項銷售沒有完成,不能確認收入。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收入的金額能否可靠地計量,是確認收入的基本前提。企業在銷售商品時,售價通常已經確定。但銷售過程中由于某種不確定因素,也有可能出現售價變動的情況,則新的售價未確定前不應確認收入。
  
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在銷售商品的交易中,相關的經濟利益主要表現為銷售商品的價款。銷售商品的價款能否有把握收回,是收入確認的一個重要條件。企業在銷售商品時,如估計價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確認的其他條件均已滿足,也不應當確認收入。
  銷售商品的價款能否收回,主要根據企業以前和買方交往的直接經驗,或從其他方面取得的信息和政府的有關政策等進行判斷。
  
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根據收入和費用配比原則,與同一項銷售有關的收入和成本應在同一會計期間予以確認。因此,成本不能可靠計量,相關的收入也不能確認。如已收到價款,收到的價款應確認為一項負債。
  企業在運用以上五項條件進行商品銷售收入確認時,必須分析每項交易的實質。只有交易全部符合這五項條件,才能確認收入。
  (二)銷售商品收入的計量
  企業應當按照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但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除外。
  
合同或協議價款的收取采用遞延方式,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三)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的具體應用
  1.下列商品銷售,通常按規定的時點確認為收入,有證據表明不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除外:
  (1)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銷售商品采用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預收的貨款應確認為負債。
  (3)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前,不確認收入,待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4)銷售商品采用以舊換新方式的,銷售的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5)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2.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其他應付款);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后回購交易滿足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3.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銷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采用合理的方法進行分攤,作為折舊費用或租金費用的調整。有確鑿證據表明認定為經營租賃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價值達成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并按賬面價值結轉成本。
  【案例1】20×7年5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一批商品,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款為l00萬元,增值稅額為l7萬元。該批商品成本為80萬元;商品已經發出,款項已經收到。協議約定,甲公司應于9月30日將所售商品購回,回購價為110萬元(不含增值稅額)。問:假如甲公司在5月1日將商品作成了銷售收入,并且入賬,是否正確。如果不對,應怎樣作分錄?

  【答案】甲公司的處理不正確。
  正確的賬務處理如下:
  ①5月1日發出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1 170 000
    貸:其他應付款              1 0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 000
  借:發出商品      800 000
    貸:庫存商品                800 000
  ②回購價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費用,計入當期財務費用。由于回購期間為5個月,貨幣時間價值影響不大,采用直線法計提利息費用,每月計提利息費用為2(10÷5)萬元。
  借:財務費用      20 000
    貸:其他應付款               20 000
  ③9月30日回購商品時,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商品價格為ll0萬元,增值稅額為l8.7萬元。假定商品已驗收入庫,款項已經支付。
  借:財務費用      20 000
    貸:其他應付款               20 000
  借:庫存商品      800 000
    貸:發出商品                800 000
  借:其他應付款            1 1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87 000
    貸:銀行存款              l 287 000
  售后回租:(參照租賃的內容看一下)
  借:遞延收益  
    貸:制造費用等

(責任編輯: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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