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為非金融類股份有限公司,有關資料如下:
(1)甲公司于2008年7月經批準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蔡云先生自2007年來擔任甲公司的總經理,其申報的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數為520萬股。2009年4月,甲公司股票價格暴漲,蔡云抓住時機將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出售了100萬股,獲利頗豐。
(2)李某于甲公司成立之初擔任總會計師以來,辦事穩重干練,深得公司員工好評。2009年8月,本公司監事張某因病離職,所缺監事一職由李某兼任。
(3)2009年11月,甲公司經批準,將法定盈余公積轉增資本。轉增資本前,甲公司股本總額為40000萬元,法定盈余公積為80000萬元。甲公司決定將50000萬元法定盈余公積轉增資本。
(4)2009年12月31日,甲公司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的財務報表表明:資產總額為250000萬元,負債總額為100000萬元(在負債總額中,無應付債券);甲公司凈資產為150000萬元,其中股本為90000萬元,盈余公積為35000萬元;2007年度至2009年度的可分配利潤分別為8000萬元、13000萬元和16000萬元。
(5)甲公司擬發行期限為5年、票面利率為5%、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公司債券20000萬元,所募集資金中10000萬元用于補充流動資金、9000萬元用于擴建生產線、1000萬元用于建造公司的職工體育保健中心。
根據上述材料,請回答下列問題:
(1)蔡云出售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2)李某兼任甲公司監事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3)甲公司將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請說明理由。
(4)甲公司發行債券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并說明理由。
【答案】
(1)蔡云出售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理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甲公司股票于2008年7月上市,蔡云作為本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李某兼任甲公司監事不符合規定。理由:按照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李某作為甲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3)甲公司將法定盈余公積轉增資本符合規定。理由:按照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甲公司轉增資本前,注冊資本為40000萬元,轉增資本后,法定盈余公積所留存的金額應不少于10000萬元(40000×25%)。本次增資后,所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積為30000萬元(80000-50000),高于最低限額。
(4)甲公司發行債券某些方面符合規定,某些方面不符合規定,說明如下:
①公司的凈資產符合規定。理由: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其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2009年末,甲公司凈資產為150000萬元,大大高于規定的限額。
②公司發行債券的數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甲公司凈資產為150000萬元,累計發行的債券不能超過60000萬元(150000×40%);甲公司此前未發行債券,本次擬發行20000萬元,符合相關規定。
③可分配利潤符合公司債券發行的條件。根據規定,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甲公司2007-2009年平均可分配利潤為12333萬元((8000+13000+16000)÷3),甲公司每年應付利息為1000萬元(20000×5%),高于要求達到的可分配利潤水平。
④所募集資金的用途不符合相關規定。根據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于核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甲公司擬將募集的資金部分用于建造公司的職工體育保健中心,屬于非生產性支出,不符合規定。
來源:-高級會計師考試責編:xuxiaomin 評論 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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