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讓渡資產使用要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一、他人使用本企業資產取得的收入種類
他人使用本企業資產取得的收入有以下幾種形式:
1.因他人使用本企業現金而收取的利息收入。這主要是指金融企業存、貸款形成的利息收入及同業之間發生往來形成的利息收入等。
2.因他人使用本企業的無形資產(如商標權、專利權、專營權、軟件、版權)等而形成的使用費收入。
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確認原則
利息收入和使用費收入應按下列確認原則進行確認:
1.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這是任何交易均應遵循的一項重要原則,企業應根據對方的信譽情況、當年的效益情況以及雙方就結算方式、付款期限等達成的協議等方面進行判斷。如果企業估計收入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就不應確認收入。
2.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利息收入根據合同或協議規定的存、貸款利率確定;使用費收入按企業與其資產使用者簽訂的合同或協議確定。當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時,企業才能進行確認。
三、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計量
1、利息收入金額,按照他人使用本企業貨幣資金的時間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企業應在每個會計期末,按未收回的存款或貸款等的本金、存續期間和適當的利率計算并確認利息收入。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利息收入”、“金融企業往來收入”等科目。
2、使用費收入金額,按照有關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收費時間和方法計算確定。不同的使用費收入,其收費時間和收費方法各不相同,有一次收回一筆固定的金額,例如一次收取10年的場地使用費;有在協議規定的有效期內分期等額收回的,例如合同規定在使用期內每期收取一筆固定的金額;有分期不等額收回的,例如合同規定按資產使用方每期銷售額的百分比收取使用費等。
如果合同、協議規定使用費一次支付,且不提供后期服務的,應視同該項資產的銷售一次確認收入;如提供后期服務的,應在合同、協議規定的有效期內分期確認收入。如合同規定分期支付使用費的,應按合同規定的收款時間和金額或合同規定的收費方法計算的金額分期確認收入。
使用費收入在確認時,應按確定的收入金額借記“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或“主營業務收入”科目
(責任編輯:vsta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