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4/4/6 14:36:00 來源:中大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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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稅《增值稅暫行條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全國人大通過的《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以及國務院財政、
稅務部門發布的有關增值稅的規定、制度、辦法,構成增值稅法律制度。
1.增值稅的納稅人
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銷售不動產除外)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
(1)小規模納稅人
經營規模較小,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的具體標準如下:
①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的。
②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
③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視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④稅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小規模納稅人的確認,由主管稅務機關依照稅法規定的標準認定。
(2)一般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或符合稅法規定情形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
2.增值稅應納稅額
(1)銷售額的確認
銷售額是增值稅的計稅依據,包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或承受應稅勞務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和其他符合稅法規定的費用。如果銷售貨物是消費稅應稅產品或者進口產品,則全部價款中包括消費稅或關稅。
①采取折扣方式銷售。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扣除折扣額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②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除稅法有特殊規定外,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扣減舊貨物的收購價格。
③采取還本銷售方式銷售。納稅人在銷售貨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銷售方一次或分次退還給購貨方全部或部分價款,采取這種方式銷售貨物,其銷售額就是貨物的銷售價格,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
④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銷售。以物易物是一種較為特殊的購銷活動,雙方都應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并計算銷項稅額,以各自收到的貨物按規定核算購貨額并計算進項稅額。
⑤包裝物押金。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稅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
⑥對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銷售額的確定。對于不能以現金形式反映出來的視同銷售行為,由于無銷售額,可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⑦兼營不同稅率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的確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⑧混合銷售行為的銷售額的確定。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對混合銷售行為且按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其銷售額為貨物與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的合計;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以及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而繳納營業稅。
如果設立單獨的機構經營貨物銷售并單獨核算,該單獨機構應視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其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繳納增值稅;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繳納增值稅。
⑨兼營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的確定。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增值稅納稅人在從事應稅貨物銷售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從事非應稅勞務,且從事的非應稅勞務與某一項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并無直接的聯系和從屬關系的行為。
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對貨物和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按各自適用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對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即營業額)按適用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如果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銷售額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繳納增值稅。
(2)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或應稅勞務收入和規定的稅率計算并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
(3)進項稅額
①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增值稅轉型試點地區的有關規定,本大綱不涉及)。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增值稅的核心就是納稅人收取的銷項稅額抵扣其支付的進項稅額,其余額為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稅法規定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主要有:
第一,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為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第二,一般納稅人進口貨物的進項稅額,為從
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第三,一般納稅人向農業生產者購買的免稅農業產品,或者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的農產品,準予按照買價和l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扣除。
第四,一般納稅人外購或銷售貨物(固定資產除外)所支付的運輸費用(代墊運費除外),根據運費結算單據(普通發票)所列運費金額,依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準予扣除。但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不得計算扣除進項稅額。
第五,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免稅廢舊物資,可按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第六,稅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②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第一,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
第二,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第三,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第四,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第五,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第六,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未按照規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未按照規定注明增值稅額及其他有關事項的。
第七,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第八,稅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4)應納稅額。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其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規定的征收率,實行簡易辦法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責任編輯:vsta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