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4/4/6 14:36:00 來源:中大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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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會計、稅收及相關法規
一、
會計法規
(一)會計法規構成
1.會計法律。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通過一定立法程序頒布施行的調整我國經濟生活中會計關系的總規范。
2.會計法規。會計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并以國務院令公布的調整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會計法規。
3.會計規章。由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財政部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就會計工作中某些方面的內容,由部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的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會計法規,制定會計規章。
(二)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1.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2.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并公布。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可以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實施有關具體辦法或補充規定,但需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或備案。
(三)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本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單位負責人主要承擔以下會計責任:
1.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2.單位負責人應當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名并蓋章;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
3.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
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4.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內部會計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實施負責。
(四)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
1.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2.各單位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3.各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
4.各單位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一致,不得隨意變更;確有必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變更,并將變更的原因、情況及影響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
5.單位提供的擔保、未決訴訟等或有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說明。
6.公司、企業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確認、計量和記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
7.各單位在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前,必須進行財產清查,并對賬實不符等問題根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以保證財務會計報告反映的會計信息真實、完整。
8.各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按照有關會計檔案管理規定進行歸檔、保管和銷毀。
(五)會計監督的基本要求
1.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1)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基本要求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第一,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第二,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第三,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第四,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
審計的辦法和程序
應當明確。
(2)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權
①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②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2.政府會計監督
政府會計監督,是指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部門的職責權限,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行為、會計資料所進行的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按照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遵循合法、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在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實施會計監督檢查,依法作出檢查結論及處理、處罰決定。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時,一般應于3個工作日前向被檢查單位送達財政檢查通知書,實施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檢查證件。檢查人員實行回避制度,并不得泄露在檢查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1)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①對單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情況的檢查。
②對單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的檢查。
③對單位會計核算情況的檢查。
④對單位
會計從業資格、任職資格情況的檢查。
⑤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情況實施的檢查。
⑥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的檢查。
⑦對會計師事務所保持設立條件的檢查。
⑧對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向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備案事項報備情況的檢查。
⑨對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執業情況的檢查。
⑩對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的檢查。
(責任編輯:vsta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