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為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經濟民商法》知識點,希望對您備考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有所幫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
(三)有限合伙企業【掌握】
除《合伙企業法》對有限合伙企業有特殊規定的外,有限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適用普通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的有關規定。
1.有限合伙企業的設立
(1)合伙人。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有限合伙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2)名稱。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3)合伙協議。
(4)出資。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2.有限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
(1)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2)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以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4)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以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5)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3.有限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
4.有限合伙企業的入伙與退伙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2)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的,當然退伙:
有限合伙的當然退伙 | 普通合伙的當然退伙 |
①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 (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
(3)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①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②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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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