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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經濟民商法考點講義第四章五節

發表時間:2014/1/2 15:47:05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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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為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經濟民商法》知識點,希望對您備考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有所幫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

第五節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一、合同的變更

1.合同變更的概念

合同的變更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合同內容發生變化的情形。

2.合同變更的特征

第一,一般情況下,合同的變更必須雙方協商一致,并在原來合同的基礎上達成新的協議。

第二,合同的變更是合同內容的局部變更。

第三,合同的變更,也會產生新的債權債務內容。

3.合同變更的要件

第一,原已存在著有效合同關系。

第二,合同的變更須依據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

第三,合同變更必須遵守法定的方式。

第四,必須有合同內容的變化。

4.合同變更的效力

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因合同的變更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合同變更以前由于一方的過錯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二、合同的轉讓

1.合同轉讓概述

(1)合同轉讓的概念。

(2)合同轉讓的特征。第一,合同的轉讓并不改變原合同的權利義務內容。第二,合同的轉讓將發生合同主體的變化。第三,合同轉讓通常涉及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即原合同當事人雙方之間的關系、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關系。

(3)合同轉讓的要件。第一,必須有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存在。第二,合同的轉讓必須由讓與人(合同當事人)與受讓人(第三人)達成協議。第三,合同義務的轉移必須經債權人同意,合同權利的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第四,對于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轉讓合同時也應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否則轉讓是無效的。第五,合同的轉讓必須合法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2.合同權利的轉讓

(1)合同權利轉讓的概念、特征。

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特征是:

第一,合同權利轉讓的主體是債權人和第三人,債務人不是合同權利轉讓的當事人。

第二,合同權利轉讓的客體既可以是全部債權,也可以是部分債權。依合同性質、當事人約定、法律規定不能轉讓的債權,不能成為合同轉讓的客體。

第三,債權人與第三人必須達成合同權利轉讓協議。

第四,債權人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第五,合同權利轉讓的根本效力是第三人成為合同的當事人,享受合同債權。

(2)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效力。

合同權利轉讓的對內效力是指在轉讓人(原債權人)和受讓人(第三人)之間發生的法律效力。這種效力具體體現在:

第一,合同權利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

第二,在轉讓合同權利時從屬于主債權的從權利,如抵押權、利息債權、定金擔保、違約金債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也將隨主權利的移轉而發生移轉。

第三,轉讓人對轉讓的合同權利負瑕疵擔保責任。

第四,轉讓人在某項權利轉讓給他人以后,不得就該項權利再作出轉讓。

合同權利轉讓的對外效力是指合同權利轉讓后對債務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這種效力具體體現在:

第一,在合同權利全部轉讓時債務人不必也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權人履行債務。在合同權利部分轉讓時,債務人應向共同債權人(原債權人和新債權人——第三人)履行債務。

第二,債務人負有向受讓人即新債權人作出履行的義務。

第三,債務人在合同權利轉讓時就已經享有的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權,在合同權利轉讓后,仍然可以對抗新債權人。

第四,債務人對原債權人(轉讓人)享有到期債權的,可以依法向新債權人(受讓人)主張抵銷。

3.合同義務的轉移

(1)合同義務轉移的概念、特征。

合同義務轉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合同義務轉移的主體是債務人和第三人。

第二,合同義務轉移的客體是有效成立的合同債務,既可以是全部債務,也可以是部分債務。

第三,債務人與第三人必須達成合同義務轉移協議。

第四,債務人轉移債務要經債權人同意。

第五,合同義務轉移的根本效力是第三人成為合同當事人承擔合同義務。

(2)合同義務移轉的法律效力。

第一,合同義務全部轉移時,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為合同當事人,承擔全部合同債務。合同義務部分轉移時,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均成為合同當事人,共同承擔合同債務。

第二,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第三,新債務人還應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從債務除外。

4.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移

(1)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移的概念、特征。

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移的標的是合同權利和義務,并且概括轉移的合同權利義務必須是依法可以轉讓的權利義務。

第二,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移必須由一方當事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移協議,并經原合同對方當事人同意。

第三,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移的根本效力是第三人成為合同當事人,享受合同權利、承擔合同義務。

(2)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移的法律效力。

第一,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移,出讓人(原合同一方當事人)完全退出合同關系,受讓人(第三人)成為合同當事人,概括地承受全部權利義務。

第二,受讓人(第三人)既享有主權利,也享有從權利;既承擔主債務,也承擔從債務。

第三,第三人作為新債務人享有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

第四,第三人作為新的合同當事人還享有專屬于合同當事人的解除權和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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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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