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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企業法律顧問經濟與民商法第七章股份公司發行

發表時間:2012/3/22 10:23:41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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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發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為設立公司或者籌集資金,依照法律規定發售股份的行為。按照股份發行目的的不同,股份發行分為設立公司而向發行股份、為擴大公司資本而向發行股份兩種類型。

一、 國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一)基本條件   對發起人的要求:大于或等于3000萬、35%

對社會公眾發行的比例:大于等于25%、10%

凈資產在總資中的比例:大于等于30%

(二)特定條件  無形資戶在總資中的比例小于等于20%

最近3年連續盈利

(三)發起人與發起方式的界定

【解釋】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文件(1998年),對于國有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自1998年起,不能采取募集設立方式,只能采取“先:改制運行,后公開募集”的模式,即國

有企業首先以發起設立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義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發行新股)。

二、增資發行條件

公司增資發行股票,除符合前述公司設立時發行股票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前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間隔一年以上;公司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并可向股東支付股利;公司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三、申請股票上市的法定條件

(一)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

(二)最近三年連續盈利。

(三)持有股票面值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欲1000人。

(四)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欲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25%;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的比例為15% (注意股份發行為10%)以上。

(五)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表無虛假記載。

四、股份轉讓的法律限制

股東性質 股份轉讓的法律規定

發起人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

董事、監事、經理 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股份有限公司 1、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2、回購本公司股票的條件:(1)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1)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中介機構 (1) 為股份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和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在股票承銷期和期滿后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股票。自接受委托之日至文件公布后5日內,不得買賣該股票。

證券從業人員 在任職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持有一個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5%的股東 在買入后 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該股東所得收益。

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證券公司 賣出該股票時不受6個月的時間限制

協議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6個月內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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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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