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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定也稱法的創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或經授權的國家機關,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依照程序,制定、補充、修改和廢止法律和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認可法律的一項專門性活動。
法律制定的原則:(一)合憲性與法制統一原則:法律制定的依據、權限、程序等必須遵循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二)科學性原則:法律制定必須從實際出發,尊重客觀規律,總結借鑒與科學預見相結合;(三)民主性原則:法律制定必須從最大多數人的根本利益出發,立法過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
法律制定的程序,即立法程序,我國最高權利機關和它的常設機關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審議,法律案的表決,法律的公布等。
法律效力也稱法律的適用范圍,一般認為,法律效力包括對人的效力、空間效力和時間效力三個方面。我國法律對人的效力遵循以屬地主義為主、以屬人主義和保護主義為補充的原則;法律的空間效力一般說來,在一個主權國家,法律適用于主權管轄范圍內的全部領域,它包括領土、領海、領空和底土,以及作為領土延伸的駐外使館、在外船舶及飛機;法律的時間效力是指法律何時生效、何時終止以及法律對其頒布實施前的事件和行為有無溯及力的問題,我國法律堅持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但這個原則也有例外,在刑法中采用從舊兼從輕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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